共諜抓到了!發展軍中組織洗腦「共軍犯臺馬上投降」…中校參謀官求刑3年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灣工黨主席鄭昭明涉嫌引介兒子前軍備局退休中校鄭智文,爲中國情報機關吸收,於退伍後發展組織,收受禮金、旅遊補貼及手錶,吸收陳姓中校,提供臺灣軍情,要求日後中共如武力犯臺,以「北平模式」不抵抗策略處理,依國安法罪嫌起訴鄭姓父子,並向刑庭求處鄭昭明3年,鄭智文3年8個月。
▲檢方查扣中共情報人員贈予被告鄭男等人見面禮。(圖/記者林悅翻攝)
鄭智文歷任參謀本部中校監察參謀官、中校參謀、處長等軍中要職,2013年7月2日以軍備局中校身分退役。其父鄭昭明爲臺灣工黨主席,頻繁往返兩岸及參與交流事務及活動;鄭智文退役後另任社團理事長、主任等職。
鄭姓父子均明知中共與我方長期武力對峙、依陸海空軍刑法爲我中華民國之敵人,中共情工單位積極安排與我國現役軍人於第三地或大陸地區會晤,其目的係爲吸收我現役軍官以發展組織、從而進行刺搜軍機等不法作爲,亦知人民不得爲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機構發展組織,而總參二部爲中共對臺情報機關,與之合作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未料鄭姓父子竟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基於爲大陸地區公務機關發展組織之犯意,分別涉犯國安法罪嫌。鄭父於2009年11月7日前,經中共李姓情報人員要求引介時任監察組中校參謀之兒子鄭男,雙方於日本東京市與李姓中共情報人員及另2名真實身分不詳之大陸地區貿易商結識餐敘,李即向鄭男表示欲瞭解他在於軍中之業務職掌、臺灣軍中反臺獨與士氣等情形及對政府看法等,李並透過鄭父明交付鄭男文紅色瓷器花瓶1只(已滅失,價值不詳)及美金1000元之零用金,鄭男收受後於當地花用美金100元后,將剩餘美金900元於返臺後兌換爲臺幣花用。
▲臺灣工黨主席鄭昭明(中)涉嫌引介兒子前軍備局退休中校鄭智文(左),爲大陸情報機關吸收我國現役軍人而發展組織,雙雙遭判刑(圖/翻攝臉書)
鄭父於2010年10月8日前,經李姓中共情報人員明確告知其系福建統戰部之人員,並要求鄭父再度安排鄭男與其於境外第三地會面後,鄭父即向鄭男明確表示上情,父子2人乃安排於2010年10月8日至11日於新加坡與李及另2名真實身分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會談,會談中明確向鄭男等人介紹他們等人系福建統戰部人員,並向鄭男詢問軍中經歷及職務歷練,及表達希望鄭男有機會再引介其他軍中現役同仁出國結識,並提及將來若中共武力犯臺,希望鄭男能夠循「北平模式」(指國共內戰中期傅作義將軍駐守北平時,對共軍採取不抵抗策略),期待鄭男在軍中循序升遷併發揮影響力,共謀祖國統一大業,經鄭男應允後當場籤立「兩岸互信協議書」乙份交予李姓中共情報人員,李再於會談後給予鄭男美金1萬元之見面禮、美金1000元之零用金及天梭表1支 (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等物予鄭男,鄭男除於當地花用美金600元外,將剩餘之美金400元於返臺後兌換爲新臺幣花用,鄭男於2013年申請退伍後,爲籌措創業基金,再將上開所餘之美金1萬元兌換爲新臺幣花用。
鄭男退伍後於2016年12月10日前,因屢經中共李員催促引介其他軍中現職人員赴境外第三地與之結識,鄭男因適逢好友陳姓中校(時任憲兵指揮部中校軍官)邀約共同於2016年12月10至14日間前往馬來西亞旅遊,乃通知李員藉機在馬來西亞吉隆坡會晤陳姓中校,並引介李與陳姓中校初步認識,李再交付人民幣2萬元予鄭男,作爲鄭及陳2人之旅費補貼。
鄭男復以視察共同投資之公司業務爲名,邀約陳姓中校於2017年8月15日一同赴越南旅遊,並在越南胡志明市與中共李員及另名不詳身分大陸地區人士餐敘,其間並介紹陳之軍中現職身分,他們等人並談及「中國人不打中國人」、「軍中不該爲臺獨及美國勢力爲虎作倀」等話題,李及另名不詳身分大陸人士,再向陳姓中校詢問軍中士氣與是否反臺獨之立場等內容,待會談結束後,鄭男向陳姓中校告知李員系中共高層人員,欲邀請陳爲了兩岸和平統一大業一起努力,經陳沉思良久後表示同意,鄭即向陳表示會再找機會讓陳與李等人詳談。李員再交付鄭男人民幣2萬元,作爲鄭及陳相關遊旅費補貼。
鄭男再於2018年7月間邀約陳姓中校赴越南,並於越南胡志明市安排陳與李及李之上司「陳總」(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等人認識,並於會談過程談及陳之軍職與經歷、軍中士氣、國家認同、批判臺獨思想、爲兩岸統一努力等話題,「陳總」並向陳表示,將來若中共武力犯臺,希望其能夠循「北平模式」之不抵抗模式,共謀祖國統一大業,並期望他在軍中循序升遷併發揮影響力等內容。而後「陳總」再交付一紙信封(內含100張面額爲100元之美金,共計美金1萬元)予陳作爲見面禮,並贈送一支天梭表予陳,另由李交付鄭及陳每人美金1000元作爲該次旅費補貼。鄭男再於2019年2月間,以大陸通訊軟體,將陳之最新軍職調動情形回報予李員知悉。案經檢方查獲。
檢察官認爲被告鄭姓父子2人之所爲,均系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發展組織罪嫌,不法所得繳回,被告鄭男繳回之61萬740元(天梭表已滅失)、陳姓軍官繳回扣案之天梭表一支等犯罪所得。
檢方認爲,鄭姓父子2人僅因個人私利,即爲大陸地區官員所吸收,鄭男受國家栽培卻進而協助大陸地區官員吸收我國現役軍人而發展組織,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破壞部隊紀律,對國家之忠誠度蕩然盡失 ,且「北平模式」無異於要求保家衛國之軍官於敵軍來犯時投降,其行徑與陣前叛逃並無二致,惡性頗重,雖被告等事後尚能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及繳回不法所得等情,然仍不宜輕判,是請就被告鄭男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另被告鄭父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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