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後,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轉任獨立董事
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海顏)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印發《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根據公司法的最新規定,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要求。一是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可以繼續保留監事會、監事,也可以選擇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不設監事會或監事。二是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推進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工作。
《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後,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金融機構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治理架構,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有利於保護職工權益,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衡。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內部治理,爲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