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金融機構可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

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旨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推動金融機構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質效。

《通知》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置。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對於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通知》還指出,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開展相關工作過程中,應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等工作,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後,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