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董監高人員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 應由董事會批准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爲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決定》根據公司法有關監事會設置、關聯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對現行部分規章作出修改,保持與公司法的協調一致。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修改《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監事會設置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二是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規定,強化對涉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相關交易應由董事會審查批准。其中,對於交易金額較小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
《決定》是貫徹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對涉及董事、監事、高管的關聯交易加強管理,有利於督促關鍵核心人員更好履行忠實義務,防範潛在利益衝突。有關措施綜合考慮行業實際情況,優化了關聯交易的審查流程,提高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做好《決定》的修訂完善和發佈實施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決定》制定背景是什麼?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公司法在監事會設置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爲做好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爲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公司法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現行監管制度文件,對有關規章作出適應性修改,起草形成《決定》。
二、《決定》對監事會設置要求的主要修訂是什麼?
《決定》修改《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設置監事會的規定,明確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於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
三、《決定》對監事會設置條款的修訂爲何僅涉及信託公司相關規章,對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作何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對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對現行監管制度作全面梳理。規章層面,涉及信託公司兩部規章要求機構設置監事會,需要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已在《決定》中體現。規範性文件層面,《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等制度文件中的有關規定也需要相應調整,金融監管總局已制定有關通知,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監事會設置等作出新的規定,另行發佈。
四、《決定》對關聯交易審議要求的主要修訂是什麼?
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爲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准。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定》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准。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於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在落實公司法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相關要求在實踐中的操作性。
五、《決定》關於簡化審議關聯交易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決定》充分考慮行業實際,提出簡化審議程序的有關要求。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購買所任職機構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如辦理銀行卡、一般性存款、購買理財、商業保險等,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關於簡化審議的關聯交易金額標準,參照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決定》明確爲“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後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滿足上述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對此類交易的管理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