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無期徒刑遭撤銷假釋「殘刑是否執行?」 憲法法庭3月15日宣判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姜姓受刑人因強劫而強姦罪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獲假釋後因使人爲性交易罪被判刑3月確定,檢察官命令姜再回獄中執行殘行25年,經承案法官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並30案開庭辯論,3月15日下午3點宣判。

聲請釋憲人主張,執行無期徒刑之受刑人如因另犯他罪而經撤銷假釋,依刑法相關規定,必須再執行20年或25年殘刑,才得接續執行後罪,不分再犯時已經過之假釋期間長短、再犯性質種類。

他們認爲,這樣的規定,無視受刑人爲迴歸社會所爲的長期努力,一律執行固定之殘刑,過度限制受刑人之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且刑罰規定不應剝奪受刑人獲釋的希望,這樣的規定顯屬過苛而違憲。

但法務部認爲,假釋並非受刑人之權利,而是立法政策創造之制度,乃暫停執行刑罰的轉向處遇,而非免除或豁免刑罰,相關規範如何設計,有立法形成空間,不能只因與外國法制不同,就認有違憲疑慮。

法務部指出,受刑人服刑完20年或25年即屬執行完畢,並非終身監禁,受刑人再犯時假釋期間已經過之長短、再犯性質種類等,均屬撤銷假釋時應考量之因素,不應與執行殘刑期間混爲一談。

法務部認爲,受刑人再次犯罪或撤銷假釋原因事實之時間點來認定所應適用之法規範,受刑人本可合理預期,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