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科技偵查法》,是上太空還是殺豬公

▲《科技偵查法》草案最大影響是賦予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可使用定位系統進行偵查,以及利用科技設備室內進行監看。(圖/視覺中國)

法務部於2020年9月8日發文公告,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其中最大的影響是,此法將賦予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可以使用定位系統進行偵查,以及利用科技設備對室內進行監看等權力。各界質疑這可能會對人民隱私權產生過度的侵害,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對此迴應:「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科技偵查法》可能會產生的問題在哪?

《科技偵查法》起因

法務部之所以制定《科技偵查法》,是因爲2017年海巡署的王育洋士官長調查私煙,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陳姓男子貨車底盤,陳姓男子察覺後報警。最終,王士官長被因妨害秘密罪被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

由於偵查的過程勢必會造成人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如果要成爲合法的偵查手段,就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像是《刑事訴訟法》就對搜索的方式有所明文,而王士官長違法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用GPS做爲偵查手法,「欠缺法律依據」。

《科技偵查法》就是爲了要與時俱進,讓使用科技調查案件的手段可以被明文化,但是爲何大衆對於這次的草案卻有不少的疑慮?

缺乏法官保留、該由何人監督

草案第5條規定,偵查中的檢察官認爲有必要時,得使用GPS等具有追蹤位置功能的設備或技術實施調查,且調查時間累計逾兩個月後需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第9條則規定,檢警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有相當理由時,得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對隱私空間進行監看,若調查時間累計逾三十日,則需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

這兩條文的相同之處在於,是當實施的調查手段「累計」到一定的時間後,才需要向法院聲請延長調查時間。爲什麼不用從一開始就取得法院的同意?畢竟運用科技偵查的手段相比傳統的方式,對人民隱私權容易造成侵害,在缺乏監督機制的情況下,可能會有濫用的疑慮。若是爲了偵查的效率而如此制定,或許改用「實施調查的幾日內必須補向法院聲請許可」,會是較爲折衷的方式。

草案另外的爭議點在於,當嫌犯涉及《通保法》第5條所列之犯罪時,經法院覈准後得以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也就是可以直接入侵個人裝置電腦手機)取得一切的資訊。雖然草案中亦訂有泄密的刑責,但是一旦重要的個人隱私被散播出去,以現今網路流傳速度,相信造成的損害並不是區區的徒刑就足以擔負得起的罪責,更不用說在草案中這些都只被列爲「告訴乃論罪」(草案第26條),是不是變相的說明,只要被侵害隱私的人不知道就沒關係呢?

隨着科技的發展,犯罪的手法也愈來愈多樣化,運用科學技術進行調查確有其必要,但是國家公權力行使,在追訴犯罪時,更應該要兼顧人民的基本權利,畢竟公權力應該是要用來保護人民,而非侵害人民。不過目前還只是草案階段,最終立法院議會將怎麼修正這些缺失、消除民衆的疑慮?就讓我們靜觀其變。(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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