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
相較於無人機、空拍機(右上圖),全球定位系統等技術可累積更精確、大量的資料。圖/本報資料照片
隨着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人與人間之距離因網際網路的聯繫而縮短,個體或社羣間之聯絡、互動也因此更加頻繁,可將自己的生活軌跡以照片或文字放上雲端與他人分享,還可開啓直播以建立即時的個人資訊傳播中心。
如此,個人資訊雖在遠距下仍能迅速往來,但其卻也將在過去未曾受重視之個人「物理或虛擬之旅跡」、「非自宅之隱私」、「數位設備往來通訊內容或使用歷程」等議題,一轉爲現今偵搜之核心。因此,有鑑司法偵查實務之現實需要,法務部於109年9月公佈「科技偵查法(下稱本法)草案」。以下將簡要介紹本法草案中之五種偵查方式。
一、利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對非隱私空間之人或物予以調查:例如,以望遠鏡、攝影機、照相機等加強、增益感官並獲取公共場合之跟追資訊,本法草案第3條。此種方式繫於公共場合爲傳統上物理跟監、追蹤之延伸,而在無合理之隱私期待且必要之情況下,於地表就目標人或物秘密實施調查。
二、利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在空中對非隱私空間之人或物予以調查:例如,以無人機、空拍機等於空中搜證,本法草案第4條。此方式亦同前一同屬於公共場合爲傳統上物理跟監、追蹤之延伸,惟其執行之地點乃使用無人機或空拍機於「空中」調查,而非「地表」,故所能調查之範圍,更爲寬闊,移動上也較不受地形、地貌之阻礙。
三、利用全球定位系統等追蹤位置功能之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調查:例如,行動電話軟體定位、M化車,本法草案第5條。再以全球定位系統之追蹤位置功能實施調查,相較於前二之空拍機,可以更精確地、大量地、長期地針對個人活動做紀錄,以就其累集之資訊,形成生活與行爲之框模,藉以其蒐集之資料分析得出「個人圖像」。
四、利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自隱私空間外對隱私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非侵入性之調查:例如,於住宅外以高倍數相機、熱顯像設備等觀看建築內情況,本法草案第9條。此項特別針對爲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而有「相當理由」認隱私空間內之人或物與該案相關,始得就隱私空間內之人或物秘密實施調查。
五、設備端通訊監察:例如,於手機中植入程式,以擷取發訊前未加密或收訊後已解密之通訊,本法草案第14條。此項特別針對爲調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危害國安、社經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相信設備端內通訊與案情相關,於無其他蒐證手段可用時實施。
綜觀以上五種新型態偵搜方式,無論是以「擴增感官」,或是「蒐集個資」,皆預示着未來刑事調查之發展,必定朝向將個人隱私細緻化、層級化分類後,以各種手段獲取、匯累,並以之分析於過去因受限科技發展水準而無法被發現之「資訊隱數」,藉以強化偵查之能力,進而推展蒐證之界限。
放眼不遠的將來,很有可能的情況是,如爲調查與公司治理或經濟、金融等相關事件,於符合前述偵搜方式之要件下,國家將同時使用地面及空中之科技設備,追蹤、定位受調查者所在位置,藉此鎖定調查者曾踏足的任何場所(包括已登記公司地址,或其他未登記之招待所、俱樂部、飯店、旅館等),以瞭解、分析公司人員生活圖像及行爲模式;另對於公司內部空間活動,得以科技設備在空間外探知、監視,甚至是對公用手機或公司電腦之通訊資料予以截取,以瞭解受調查者於公司內部或外部是否有其他潛在之調查事證等。上述有關未來偵查方式之發展,對公司事務運作之影響,皆屬非常重大,不得不察。
故雖目前本法草案內容,尚待學術、實務各方提出完整意見,經討論取得共識並調整後,始得送國會審議,惟就該新型態之蒐證需求既已然成形,面對相應時代發展趨勢之變革,無論居於商業社會中何種角色、地位,均應嚴謹、慎重以對,實爲長穩良久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