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失智男生活無法自理 孩子不想負責!這些原因法官准了
66歲失智男生活無法自理,孩子不想負責,這些原因法官准予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遭孩子指控,在他出生前就發生外遇,甚至暴力、語言威脅他的母親,未滿2歲時父母離婚,約定由父親監護,他自幼與祖母同住,父親則不聞不問,後來祖母病重,他就去跟父親及繼母住,但繼母卻對他辱罵脅迫,後來輾轉由母親扶養到成年。不滿父親對他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孩子控訴,他年幼生活、求學期間的費用,皆由祖母負擔,後來祖母病重,因而短暫與父親及繼母同住,但因繼母多次以家中人口多、無法再讓他居住爲由,因而和父親爭吵,並趁父親外出時,多次對他辱罵脅迫,父親爲保全家庭,就將他交由祖母扶養。後來又因祖母身體不適,便將他轉交他母親扶養至成年。
阿國的孩子表示,他在今(2024)年初收到縣政府公文通知,請他處理父親的照顧事宜,但是他不滿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由他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阿國則表示,他並無對孩子的生母有任何暴力、語言威脅,孩子的主張實爲空言,且他在離婚後將孩子交由祖母照顧,他雖當時北上工作並無固定支付生活費,但他往返時均會給母親生活費,用來補貼照顧孩子的花費。
阿國指稱,在他再婚之後,孩子與他及繼母同住期間,孩子指控遭到繼母言語及精神上虐待,導致不堪同住等情事,孩子並無任何證據得以認定,縱使孩子因與繼母無法相處,改由祖母照顧,但他也並未對孩子有何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6歲,因患有酒精性失智,導致生活無法自理,並且最近3年申報的所得均爲0元。而阿國目前在長期照護中心接受照顧,每月安置費用約爲3.4萬元,其所居住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爲1.6萬元,阿國並無請領其他社會補助,無領取國民年金,足認已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阿國自孩子出生後,即未擔負身爲父親之照顧責任,無故未盡扶養義務,對於孩子成長過程缺乏照顧及關心,未有聞問迄今,其情節自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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