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換身分證不想有配偶、父母名 法官判準原因曝
身分證不要有配偶及父母姓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準。(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去年到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髮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記載事項的身分證遭拒,他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不予換髮對個人資訊隱私權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判決准予依陳的請求,准予換髮不含配偶等資料的身分證。
至於陳請求身分證上印載相片部分,法官認爲,身分證附照片具有公益目的,相較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影響,尚未逾越合理必要之程度,戶政事務所要求列載照片依法有據,駁回陳的請求。全案可上訴。
陳在去年1月21日填具國民身分證換髮申請書,依戶籍法等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髮不含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等項目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認爲,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否準陳的申請,陳不服經臺北市政府訴願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
文山戶政事務所表示,內政部訂定的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統一發配印有各該項目欄位之空白身分證及膠膜,事務所對於登記項目無更改變動之權限,如果列印出紙本身分證後,再將配偶欄等項目刪除,該身分證即應作廢。
戶政事務所指出,陳男如果認爲使用國民身分證時揭露的項目恐侵害其隱私權、個人資訊自主權及不表意自由權等疑慮,可自行遮蔽身分證上部分項目後爲使用,戶政事務所無從依其所請辦理。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戶政事務所用《國民身分證管理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之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之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亦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爰不予適用,判準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