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獨居男快活不下去 要孩子月給1.6萬!法官不準理由曝
72歲獨居男子稱快活不下去,要孩子月給1.6萬府扶養費,慘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2歲獨居男子阿國(化名)無工作及謀生能力,領有中低收入補助8329元、政院房屋津貼7000元及國民年金746元,扣除房租、水電費、三餐等費用後,已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因此依據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32305元爲基準,向法院請求孩子依法負擔扶養費,按月給付1.6萬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孩子指控,自從出生以來,與父親並未曾同住,父親也不曾履行對他的扶養義務,更沒有實際提供扶養的行爲,並且在他還是嬰兒時期,父親曾在入獄的前後,數次前往他與母親住處騷擾。
父親甚至還託人致電索討金錢,導致母親因而心生恐懼,好幾次都須帶他離開戶籍地,尋求其他家族成員的庇護。不滿父親對他自始未盡扶養照顧義務,因此請求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阿國在2020至2023年所得均爲0元,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以阿國現有的收入及社會補助等,並不足以維持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確實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國與孩子的母親當年辦理結婚登記,只是因爲孩子出生要報戶口,但之後就各自分別居住在2地,阿國也沒有負擔任何扶養費用,並且常要求孩子母親代爲支付金錢,後來因爲孩子的相關事務,常需要法定代理人一起同意,孩子母親經阿國同意後,就辦理協議離婚。
法官審酌,阿國身爲人父,在孩子成年前應負扶養義務,但婚後就未與孩子母親同住,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從未對生活狀況或成長過程加以聞問,也沒有給付任何扶養費用。
法官認,阿國還將扶養照顧責任,交由孩子母親單獨負擔,導致孩子長期缺乏父親,無正當理由就爲負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顯屬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免除孩子對阿國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