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勇:城鄉共同富裕的關鍵是農村土地宅院等資產財富化

本站研究局稿件未經同意禁止一切媒體轉載,包括友商。內容不構成投資決策。

作者|周天勇東北財經大學國民經濟工程實驗室主任、原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院原副院長、本站研究局專欄作家

周天勇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和說明中提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建議,明確提出“十四五”經濟增長速度目標,明確提出到2035年實現經濟總量人均收入翻一番目標。文件起草組經過認真研究和測算,認爲從經濟發展能力和條件看,我國經濟有希望、有潛力保持長期平穩發展,到“十四五”末達到現行的高收入國家標準、到2035年實現經濟總量或人均收入翻一番,是完全有可能的。以不變值計算,未來15年年均需要的增長速度爲4.73%。

節選自中國:理想經濟增長》第197—200頁。

城鎮居民住宅1998年前是生活資料,後來住宅商品化改革,可以交易,可以定價,變成了資產;1992年市場化改革,允許個體私營、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外資外企、混合所有制等經濟發展後,市民入股的工廠、商務地產,購買的股票(代表了企業中的資產),也是可以市場化交易和定價的資產。這些房產和股權,是他們個人的財富。但是,農村中的農民,目前他們的使用的土地不能交易,沒有定價,是生產資料,不是資產;他們居住的宅地庭院,是生活資料,也不能交易和定價,也是生活資料,不是資產。農民雖然使用着土地,但是他們沒有市場經濟意義上的財富。這樣,在以不動產爲本創業財產性收入和財富的擁有上,與城鎮居民的差距越來越大。

勞動就業,只能保障一般消費生活收入,其富裕居民的的功能不強。要使農村人口富裕,重要的是要讓他們有不動產財富,有與財產有關的創業和交易收入。

不動產是依着於土地而形成的財富。從概念上解釋,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即土地以及公寓住宅、庭院、廠房、商場、寫字樓、停車場、林木、水渠、大壩、魚塘等等地上附着物

根據目前的法律,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財產權,如城鎮居民擁有的住宅和商鋪等,可以在市場上交易,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這類不動產按照市場價格成爲其有價值的財富。然而,農村居民擁有財產使用權林地、庭院、耕地等不動產,不能在市場上交易,或者不能夠在一個廣泛的沒有限制的市場上交易,其不動產價值被隱匿,在市場經濟中,由於其不能通過交易定價,或者不能通過交易實現現金收入,因此雖然他們使用着大量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但是其不能成爲他們有價值的財富。

根據西南財大與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發佈的數據,2011年我國城市家庭的平均資產爲156.87萬元,財富淨值爲146.79萬元;農村家庭平均資產爲15.44萬元,財富淨值爲11.80萬元。從這個數據看,當時城市家庭財富淨值是農村家庭財富淨值的12.44倍。

僅僅從房產來看,2018年商品住宅平均銷售價格爲8544元,住宅保有量爲380億平方米,按照現價總值高達325萬億元。城鎮戶籍居民近42%,爲5.859億人,人均房產65萬元。農村戶籍居民爲8.091億人,人均居住面積2018年約50平方米,保有住宅面積400億平方米,從各地農村建房平均成本高估700元計算,由於農村宅基地不能交易而沒有市場價值,農村住宅資產總價值28.32萬億元,人均住宅資產3.5萬元。城鎮僅人均住宅資產爲農村人均住宅資產的18.57倍。

前面已述,農村村莊建制鎮土地,按現在較低的交易價格,總值就達到101萬億元,這部分是隱匿價值。如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和同權公平地進入競爭性的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放開市場交易,即使是2017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讓價221萬元的1/3,爲每畝73萬元,僅農村村莊和建制鎮土地價值就高達295萬億元,假如80%爲宅基地,農村戶籍人口的宅基地資產就達235萬億元。人均29萬元。

另外,農村住宅建築價值與城鎮住宅建築價值部分不一樣的是,前者是建築成本,由不能交易而不含各個環節的利潤,或者說不含供求市場上供給者的建築成本與需求方出價之間的利潤。如果住宅建築成本加利潤,以及住宅由於土地稀缺性、位置等形成的溢值利潤,假如每平方米建築物部分平均價格爲1500元,則農村住宅資產總價值就爲60萬億元。農村住宅建築部分資產與宅基地部分資產合計,則總值爲295萬億元,人均資產36.5萬億元。也就是說,如果如城鎮居民住宅一樣可以交易,特別是農村居民宅基地有市場價值,不再是價值隱匿的殭屍和垃圾資產,則城鎮居民住宅資產擁有與農村居民宅地資產的差距,就縮小爲1.78倍。

而且,農村居民還有耕地、林地、園地等使用財產權資產,如果將其從不能交易的生活和生產資料,通過確權於農民,並放開交易,成爲市場經濟中的372萬億元資產,加前述的宅院不動產295萬億元,共計有667萬億元,農村戶籍居民人均不動產將達到82萬億元,比城鎮戶籍居民人均擁有的不動還要多17萬元。

僅憑勞動收入,致富的可能性很小,而財富是勞動以外創業和財產性收入的基礎。財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技術等要素和管理等生產活動產生的收入,即家庭通過擁有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和自有商業經營資產所獲得的收入。如果想要讓農民有財產性收入,就需要將目前農民使用的耕地、林地、園地和宅地等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變成不動產,通過以地爲本創業和投資,以及不動產財富的交易,獲得他們勞動以外的資產和創業性收入。多年來,我國居民的財富不平等程度處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其影響的收入差距,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收入分配基尼係數長期維持在0.47左右,城鄉收入差距貢獻比爲其60%。城鄉居民間收入差距的絕對額也在拉大。地方政府強制性從農村低價徵用土地,高價出讓土地,城鎮房地產價格快速上漲,而農村土地資產限制交易,農民無法獲得財產性收益,這是城鄉居民間收入和財富分佈不均最深層次的體制根源。

有學者(吳衛星張琳琬,2015)對中國家庭財富分佈的研究發現,財富較高的家庭(主要是指城鎮居民家庭)不滿足於把錢存入銀行這種傳統的投資方式,而是傾向於將財富投入金融市場和房地產,或者利用積累的資本進行自有企業的經營,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理財。而低財富淨值的家庭(絕大部分是農村居民家庭)沒有足夠的資產或者不願意進行這些投資,從而使得財產性收入處於較低水平。並且財富低的家庭實際上通過低利潤的儲蓄手段,將收入“補貼”給了財富水平高的家庭。這一機制,在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顯得尤爲突出。

諾貝爾獎獲得者羅伯特·席勒提出,“創造並推行金融創新是應對經濟不平等的最佳策略”,“最重要的是對金融體系進行擴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的改造,直到未來某一天各類金融機構在普通民衆的生活中更常見,影響更積極”(Shiller,2012)。農村土地市場化交易,以及農村土地資本深化,實際就是土地要素市場化和金融化的過程。在中國,讓農村居民對土地市場的利用水平顯然成爲影響農村戶籍人口財富積累速度和水平的關鍵因素,僅靠農民的勞動收入很難實現財富的增值,而土地要素市場配置實際上爲居民提供了利用已有土地使用權財產,以股東身份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的機會。因此,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讓土地從生活和生產資料變成資產,讓農民從勞動者變成有產者,讓農村居民擁有他們土地使用財產權財富,是縮小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間財富和收入分配差距最關鍵的改革。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在二戰後較平均分配給農民土地,而又逐步地允許土地進入市場交易,使農民獲得交易、出租、入股、以地爲本投資等財產性收入,戰後高速增長期間,基尼係數卻在0.2到0.3之間,比中國還要低,二者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參考文獻

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2012年5月13日.

Shiller.R.J. Finance  and  the Good Society.(M).Princeton University Prss,2012:101-103.

吳衛星、張琳琬:《家庭收入結構與財富分佈: 基於中國居民家庭微觀調查的實證分析》,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筆者將作者的原意從單純金融資產及其市場領域,擴張到了與金融結合的土地資產及其市場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