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師誠/大巨蛋案,李述德圖利罪大過天?

臺北地檢署認爲,前北市府財政局長李述德大巨蛋案「議約」時做出不收營運權利金的決定,涉嫌圖利遠雄集團。(圖/張一中季相儒攝/合成圖

要寫評論文章,要了解事件的前因後果,再加入個人意見,但若爲了譁衆取寵,那就寫些八面風,四面堵,反正又不是要參選諾貝爾文學獎。如果以此模式來看,要把大巨蛋案寫得有模有樣,反正就把趙藤雄痛罵一頓,其他的隨便帶兩句也就是了。

問題是,這次大巨蛋案起訴後,最敏感的關鍵人物不是顧人怨的趙藤雄,而是馬英九當市長任內的財政局長李述德。檢方認定,李述德圖利遠雄求處10年徒刑,然報紙下的標題卻是「起訴李述德,劍指馬英九」。這可嚴重了!是提到馬英九比較嚴重?非也,是李述德比較嚴重?也不是,而是李述德所代表的「公務員」這下麻煩了!

「公務員圖利罪」於《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都有規定。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是規範圖利罪的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就相同的犯罪行爲,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所以《刑法》第131條有關「公務員圖利罪」來看,最高才7年徒刑,顯然李述德是被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起訴。問題是,整個起訴書都看不到究竟李述德拿了趙藤雄什麼好處,只是說李述德擅自取消了遠雄應該給北市府的權利金,具「估算」應該超過30億。

這麼說吧!不管是圖利罪也罷,貪污治罪條例也行,很重要的字眼是「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李述德有違背法令嗎?好像沒有;若依BOT案的法規來看,市府依法要和得標廠商「議約」,不管本來的規定是什麼,所謂的「議約」都有折衝過程,若結果比原來的條件寬鬆就叫「圖利」,那可麻煩了!因爲很多公務員爲了讓類似案件完成,都「依法」這麼幹,如果「議約」不能給廠商更好的條件,那以後就甭「議約」啦!原來的招標案怎麼寫就怎麼做。也因此,有執政黨委員說:「難怪柯P上臺後,BOT招標案几乎標不出去。」

寫文章不該替誰護航,在下根本不認識李述德,如果他跟馬英九都有拿遠雄的好處,被槍斃也應該。但現在檢方找不到更有力證據,只憑「感覺」起訴,那對公務員來說,會是個非常嚴重的警訊

我有一位國中同學,考上建中、臺大,在公家機關擔任處長,有次在大賣場不期而遇,他跟我抱怨:「你們名嘴都叫我們公務機關效率高一點,問題是隻要我們處理時少蓋一個章,可能『圖利罪』的帽子就被扣下來,誰擔待得起?」的確,有些公務員被指控「圖利」,就算官司打贏了、已到屆退之齡,可是年金退休金都會不見,因爲大半輩子都在打官司。

這次大巨蛋案起訴,相信藍綠歸位、各自解讀,但對公務員來說,以後只要不合規定,一律打槍就行啦!誰還管什麼「國家競爭力」呢?這樣子,咱們中華民國要跟其他國家比經濟實力,甚至要跟對岸肌肉,要憑什麼呢?如此嚴重的後遺症,如果還在藍綠鬥爭,各自解讀,到最後就把國家給輸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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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師誠,從事廣播近30年,曾爲《主席有約》編劇,創國內政治模仿秀風氣之先,後爲《新聞夜總會》、《發燒系列》編劇。現爲廣播節目主持人、媒體評論者。本文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