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持刀刺鄰居致臟器外露 殺人未遂判6年

彰化潘姓男子去年與鄰居發生糾紛,持刀刺謝男,導致其臉部撕裂傷、腸子外露,幸及時送醫搶救成功,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6年刑期;潘男另劃傷2人,犯傷害罪應執行7月刑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佈判決書,指潘姓男子民國112年4月返家時,看見鄰居謝男及其多名親友在路邊聚餐聊天,過程中認爲他們挑釁自己,便回家中廚房拿菜刀和尖刀,走到謝姓男子旁。

謝男見狀推開潘男,雙方爆發推擠拉扯,期間潘男劃傷謝男臉部,經衆人攔阻,菜刀掉落地上,潘男即以尖刀刺進謝男腹部,隨後又劃傷一旁勸阻2人手部。潘男尖刀被奪下後,又跑回住家拿掃把出來,經旁人扭打、勸阻才停手。

謝姓男子受有臉部多處撕裂傷、腹部穿刺傷合併腹內出血、休克及腸子外露等傷害,幸好及時送醫才救回一命。

潘姓男子犯後坦承有傷害行爲,但沒有殺人犯意,並稱雙眼視差大,難以拿捏視覺距離,混亂時亂刀揮舞,並非針對他人要害。

法官認爲,被告行兇尖刀質地堅硬、刀鋒銳利,如向人揮砍,客觀上足以危及生命安全;腹部有重要臟器,以尖刀刺進極易造成出血、休克、臟器受損外露而致死亡,此爲公衆所知,且被告刺傷謝男後,又返家拿掃把對峙,可見被告當時犯意堅決、下手力道猛烈。

法官審酌,被告以攻擊方式解決衝突,差點導致謝男死亡,並造成另外2人受傷,被告雖與謝男及1名傷者成立民事調解,但僅賠償新臺幣1萬元,與另名傷者尚未達成民事和解,依殺人未遂罪處6年徒刑,傷害罪應執行7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