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議長坦承收賄 300萬交保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報系資料照片)
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被控利用議員職權收受綠能業者逾千萬元賄款,助業者取得電業執照,並以人頭公司購買名車等方式規避查緝,新北地檢署18日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洗錢等罪,起訴黃及時任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等9人,並追繳犯罪所得。在押的黃凱移送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昨晚7時許諭知黃凱3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檢方調查,黃凱自2020年起,與國金能源公司等綠能業者勾結,利用議員身分聯手時任雲林縣建設處長、現任雲林縣稅務局代理局長李俊興,透過各自職權暗中協助綠能業者優先取得雲林縣太陽光電發電廠的籌設同意函及營業執照。其中李俊興涉泄漏縣府內部機密文件給黃凱;黃則利用家人設立人頭公司掩飾收賄,先後接受5000萬元、900萬元賄款。
檢方指出,國金能源公司表面上有負責人,背後卻由連姓、陳姓、賴姓、林姓、劉姓等人掌權,負責協助推行太陽能光電項目,並透過賄賂黃凱加速申請進程。檢方還查出,黃凱收賄後多次聯繫李俊興;李則向承辦人員施壓,優先處理案場文件,最終讓國金公司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的同意函。
檢方表示,黃凱不僅以服務契約掩蓋賄賂金流,還將非法所得用於租賃名車、信用卡還款等私人支出,涉及洗錢行爲,檢調7月初搜查黃凱住處及辦公室時,查獲現金232萬元及多項奢侈品,收賄逾千萬元。黃凱偵查中坦承收賄,並主動繳回賄款1480萬元。
檢方指出,黃凱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李俊興作爲政府官員,不僅泄密還助光電業者非法牟利,將2人及7名涉案被告,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收賄罪;刑法泄密及洗錢等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