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逆子縱火燒死3家人 8罪起訴!國民法官「這樣判」
雲林縣斗南鎮杜姓男子因與家人發生口角,竟在住處縱火泄憤,導致3家人死亡,19日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宣判杜男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斗南鎮杜姓男子去年8月15日因與家人發生口角,竟在住處內潑灑酒精膏縱火泄憤,導致杜父、杜父同居人劉女的21歲女兒、4歲兒子逃生不及葬身火海,雲林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8罪嫌提起公訴,19日下午3點許,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宣判杜男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國民法官法庭判斷,杜男放火造成房屋及房屋以外之物燒燬,杜男父親、劉女的21歲女兒、4歲兒子死亡,以及劉女受傷,分別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人罪》、《對兒少犯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以及《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與相關的燒燬未遂等罪名。
國民法官法庭認爲,惟最終罪名認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他罪名或因爲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
量刑上的考量,之所以沒有判處死刑,在於依據大法官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要求,必須是最嚴重之罪才能考慮,但檢察官舉證上,並不足以讓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在放火後,有將杜姓被害人等人所在的臥室外面房門關上,且將門外釦環扣上的行爲,所以只能認定被告杜男有透過放火方式來造成死亡結果的間接故意。在杜男只有間接故意下,就無法在刑度上有死刑的選項。
國民法官法庭在沒有死刑的選項下,考量杜男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犯罪造成嚴重的傷亡結果、死亡的對象是共同生活的親人、暗夜大火的火勢延燒下對公共危險的危害、帶給被害人劉女的生活鉅變和至今的心理陰影、其餘被害人家屬到場陳述的意見,還有量刑情狀鑑定所顯示的被告性格、生活歷程,以及儘可能在現有的刑度選擇下,能達成隔離社會較長時間等情形,決定對杜男宣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