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 「賴清德條款」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太郎說明大法官解釋。(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雲林議會前年修正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時,對於正議長選舉是否要採無記名投票,引起爭議,縣議會因此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日做出釋字第769號解釋,認爲《地方制度法》中有關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的規定(俗稱「賴清德條款」),符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宣告記名投票的規定合憲。

行政院長賴清德於4年前9合一大選時,以7成以上的得票率連任成功,縣議會也由民進黨議員取得多數。但當時國民黨議員李全教,疑似以賄選的方式突襲當選臺南市議長,賴清德不滿,遂不進市議會232天,引發爭議。而李全教被依賄選起訴後,目前更一審判刑4年,尚未定讞。立法院於2016年修正《地方制度法》時,三讀通過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選舉與罷免,皆改採記名投票,此項修法被稱爲「賴清德條款」。

不過雲林縣議會去年5月間審理「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時,打算根據「賴清德條款」,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爲記名投票。此舉引起國民黨籍縣議員明哲等人不滿,認爲還是應該要採無記名投票。雙方僵持不下,縣議會遂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司法院9日做出的釋字第769號解釋,認爲「賴清德條款」並不違憲。司法院從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角度出發,認爲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就縣地方制度事項明文賦予中央以「法律」定之。故《地方制度法》中的「賴清德條款」既符合制定法律之過程,當然爲有效法律,並無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