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爲司法院決議限制出境應採法官保留原則喝采
▲日前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應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決議,可謂我國對於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圖/記者黃克翔攝)
報載,司法院的「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日前決議,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限制出境」處分,原則上必須經由法官審查,必要時纔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處理。與會的多數委員認爲,《刑事訴訟法》應該將限制出境處分予以明文化,並且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才能落實人權保障,導正當前只要檢察官單方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就可以對人民限制出境的實務弊病。對此,法務部表示並不贊成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方向,希望能維持現行實務運作方式,並以精進檢察機關「內控」的方式來改善限制出境處分的問題。筆者認爲,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應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決議,可謂是我國對於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限制出境處分的相關議題,在民國106年間已有人權團體舉辦多場座談會進行檢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曾爲此議題舉辦過公聽會,多數意見都認爲限制出境該予以法制化、明文化,並且採取法官保留原則,才能符合我國《憲法》第10條對於人民遷徙自由的保障。本次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的決議,確實符合向來法律學者與專家所提出的修法建議,十分值得讚許與肯定!
不過,法務部對於司法院的決議,竟然表示不予贊同,甚至希望維持現行「法無明文」且「違憲」的實務運作方式,對於我國向來自詡爲「人權大國」而言並非妥適,也與法務部研擬「人權大步走計劃」落實執行《兩公約》以保障人權的精神互相矛盾。而所謂「加強內控」可改善限制出境處分問題的做法,也僅止於檢察機關內部制定相關辦法或要點,無法有效拘束檢察官的濫權。法務部仍然是以檢察機關的「辦案便利性」爲優先考量,無視於《憲法》第10條對於「遷徙自由」的保障規定,導致日前遭到部分媒體批評爲「食古不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既然已經就《刑事訴訟法》中的限制出境處分,做出應該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決議,筆者呼籲司法院應儘速研擬《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期盼在今年度即可通過修法並公佈施行,落實《憲法》第10條對於人民遷徙自由的保障,讓我國的人權保障再次向前邁進一大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去年年底舉行限制出境公聽會,建議針對限制出境進行修法。圖爲召委蔡易餘立委。(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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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