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爲司法院決議限制出境應採法官保留原則喝采

▲日前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應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決議,可謂我國對於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圖/記者黃克翔攝)

報載,司法院的「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日前決議,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限制出境」處分,原則上必須經由法官審查,必要時纔可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處理。與會的多數委員認爲,《刑事訴訟法》應該將限制出境處分予以明文化,並且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才能落實人權保障,導正當前只要檢察官單方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就可以對人民限制出境的實務弊病。對此,法務部表示並不贊成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方向,希望能維持現行實務運作方式,並以精進檢察機關「內控」的方式來改善限制出境處分的問題筆者認爲,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應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決議,可謂是我國對於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限制出境處分的相關議題,在民國106年間已有人權團體舉辦多場座談會進行檢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曾爲此議題舉辦過公聽會,多數意見都認爲限制出境該予以法制化、明文化,並且採取法官保留原則,才能符合我國《憲法》第10條對於人民遷徙自由的保障。本次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的決議,確實符合向來法律學者專家所提出的修法建議,十分值得讚許與肯定!

不過,法務部對於司法院的決議,竟然表示不予贊同,甚至希望維持現行「法無明文」且「違憲」的實務運作方式,對於我國向來自詡爲「人權大國」而言並非妥適,也與法務部研擬「人權大步走計劃」落實執行《兩公約》以保障人權精神互相矛盾。而所謂「加強內控」可改善限制出境處分問題的做法,也僅止於檢察機關內部制定相關辦法要點無法有效拘束檢察官的濫權。法務部仍然是以檢察機關的「辦案便利性」爲優先考量,無視於《憲法》第10條對於「遷徙自由」的保障規定,導致日前遭到部分媒體批評爲「食古不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既然已經就《刑事訴訟法》中的限制出境處分,做出應該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決議,筆者呼籲司法院應儘速研擬《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期盼在今年度即可通過修法並公佈施行,落實《憲法》第10條對於人民遷徙自由的保障,讓我國的人權保障再次向前邁進一大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去年年底舉行限制出境公聽會,建議針對限制出境進行修法。圖爲召委蔡易餘立委。(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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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