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撿到他人遺失的銀行卡並多次取現,構成什麼罪?

“人心不足蛇吞象”,金錢一直是我們孜孜以求的目標。然而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即便想要獲取,也應該採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倘若使用極端手段,以違法的方式獲取錢財,佔據他人財產,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使自己人財兩空。

在我國道德推崇中,拾金不昧一直都被不少人稱讚誇賞。那麼,對於拾取他人信用卡不交還失主,而是自己私自取走卡內現金的行爲,應該如何認定其罪呢?

案例

楊女士出生於某村落一貧困家庭,在父母的供養下通過努力考上大學,後進入一知名企業工作。在賺取一定工資後,楊女士每月固定向家裡匯入一定的錢財。在接收到女兒的匯款後,生活節儉的楊父楊母將其存入盡數存入銀行作爲家庭的後備資金。

因爲已經步入老年,負責存取款的楊父記憶力也有所下降,經常忘記存取密碼。無奈之下,他只得將密碼寫在一張白紙上,每次前往銀行時都攜帶着。

在2020年10月,楊父再次存款時不慎將裝有銀行卡和密碼紙的布包遺落在銀行處,就在他回到家發現自己遺失銀行卡後,急忙來到事發地點,卻發現布包早已不翼而飛。

想到裡面還裝有自己所寫的密碼,楊父不禁冷汗津津,他懷着最後的期望來到銀行櫃檯處辦理掛失,卻得知卡里的現金被分別多次取出,損失達到了20000元。想到這是自己一家辛苦攢下的血汗錢,還是因爲自己的疏忽導致的,楊父自責不已,在悲痛過後,他來到當地派出所報了案。

接到報案之後,警方立即展開調查。在調取監控後,注意到當天晚上有一身着黑衣的男子多次來到自助取款機取款,且時間與楊父卡上錢財支出時間基本一致。

很快,黑衣男子便被警方抓捕歸案。他名爲韓英,就居住在這附近。因從小父母離家,韓英被爺爺奶奶撫養長大,二者之間一直缺少共同的交流語言。後因在學習上天賦不高,韓英早早輟學靠做小買賣維持生計。

因生意經驗不足,他很快欠下不少債款。學業上的不順以及生意上的失敗讓韓英一蹶不振,每日流連於網吧遊戲,不思進取。在案發當日,他正巧來到銀行想要從父母賬戶取走錢當做後續的生活費用,卻意外撿到了楊父遺落的布包。

見布包裡有一張銀行卡,還有一張寫着六位數的數字的紙片,韓英的心“砰砰”地跳了起來,直覺告訴他這些數字極有可能就是銀行卡密碼,果然在自助取款機上嘗試過後,韓英成功取走了3000元。

嚐到甜頭的他原本尚還揣測不安的心逐漸平靜下來,後續又多次進行取款,直至被警方抓獲。韓英認爲既然是失主遺落的物品,自己沒偷沒搶,屬於意外所得,應當屬於自己個人所有。

然而,法院在受理此案後,認爲韓英觸犯了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緩刑一年零八個月,採取社區矯正的方式,同時處罰金20000元。

法律分析

在我國刑法規定中,信用卡是指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轉賬結算、消費支付、存取現金等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此案中楊父手中的銀行卡由銀行金融機構統一辦理分發,並涵蓋上述功能,應當被認定屬於信用卡的範疇。

同時,我國規定符合信用卡詐騙的類型有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的身份信息欺騙領取信用卡的;2、使用已經作廢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4、以非法謀取財物爲目的,持卡人惡意透支信用卡,使其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間,經催發仍不返還的。

這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可分爲三種情況,第一種便是拾取他人信用卡不返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第二種是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第三種是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使用的。

在拾取信用卡後,正確做法是及時歸還失主或者交予金融機構處理,因貪圖錢財而將卡內金額佔爲己有,不僅是道德上唾棄的行徑,還屬於法律上的禁止性範圍。

在本案中,韓英在拾取楊父信用卡後,爲滿足個人需求消費,多次從信用卡內取款,符合冒用信用卡的第一種情況,應當被認定爲信用卡詐騙罪。

同時,韓英在非法使用信用卡時已成年,擁有完全行爲能力,有自我判斷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他人的惡意強迫行爲,屬於明知自己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未主動停止侵害,應當對自己的行爲擔負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在既定事實上對韓英所作所爲謹慎審理,在現有的證據證言下作出合法判決,韓英信用卡詐騙罪應當成立。

結語

俗話道: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由顏如玉。金榜題名,洞房花燭也一直都是古代學子所汲汲以求的。但是不論是黃金屋,還是顏如玉,都是通過讀書而自己爭取而來的,而非憑空出現,更何況是採用極端方式搶奪、盜取得來。

伴隨着法律逐步深入人心,國家普法宣傳也愈演愈烈,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覺約束個人不恰當的行爲舉動。須知僅有辛勤的汗水才能換取明日的光輝,妄想通過不勞而獲一蹴而就,只會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以案釋法:撿到他人遺失的銀行卡並多次取現,構成什麼罪?》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