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業者反映 金融監理沙盒有二大門檻 成效低
金管會綜規處處長鬍則華15日指出,是否需與金融機構合作是依提出的實驗商業模式性質而定,並非所有個案均需與金融機構合作申請,另外,創新實驗如經評估成效良好,不待實驗結束,金管會就立即啓動法規調適作業,並非等實驗完成後纔開始修法。
胡則華指出,通常需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樣態有二類:第一類,申請的實驗商業模式本身即需有金融機構參與才能辦理者,例如業者提出的創新商業模式是架構在銀行信託業務上,由銀行先對信託客戶辦理KYC、洗錢防制及資金信託等作業,因此新創業者洽銀行合作一起辦理實驗。
第二類,新創業者提出的商業模式範圍小,流程需請金融機構參與始能運作者,例如擬實驗的機器人理財系投顧業務,不涉及證券下單及金流,需由證券商搭配相關流程進行下單以完成交易,由於此類新創業者僅辦理部分流程,若要評估整個流程的成果、可行性及未來落地與相關金融業者銜接的方式,需金融機構共同參與。
針對法規調適作業所需時間部分,胡則華表示,創新實驗如經評估成效良好,不待實驗結束,金管會立即啓動法規調適作業,並非等實驗完成後纔開始修法。
此外,金管會已透過多項措施協助新創籌資,包括已放寬銀行及金控公司轉投資金融科技業、透過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建置「資金媒合平臺」,邀請有意投資臺灣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投與天使單位成爲「資金媒合平臺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