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這是什麼樣的民主:只要自由,不管公共秩序
▲集會遊行,將「申請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圖/記者李鍾泉攝)
文/葉毓蘭
臺灣的媒體很令人傻眼,一個死刑犯伏法,連續做了4天的新聞,連火化、捧骨灰的殯葬業者都上了各電子媒體的新聞。對於真正可能影響臺灣人生活品質的法案,不見任何電子媒體報導。
5/12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將集會遊行法改名爲集會遊行保障法,將「申請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取消現行法所有的罰則。
未來在室外進行集會、遊行,只要在6至30日以內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但不再是硬性規定,並廢除禁制區之限制及命令解散之制度等,只要發起集會遊行者自覺不需主管機關之協助,得以不報備,於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於公領域集會遊行,都將受到法令保護。
易言之,「集會遊行保障法」認爲主管機關衡量集遊與社會秩序等問題時,應以前者的權益保障爲優先,也就是爲了保障集會遊行者的權益,其他的公共利益,諸如道路交通安全之維持、環境安寧或其他公共秩序等,都不重要。
可想而知,那些緊臨行政院、立法院、中央部會的醫院、學校、商家或民宅,未來都必然遭殃了(房價應該會下跌吧?)。
昨天的集遊法還有一個重要條文,要求派到現場的員警,應該配戴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識,不得遮蔽。
我一直在想,這樣的集遊法將來要如何操作?試想,將來反課綱的學生上街頭,立刻引來另一羣中華統一黨;某一團體成員所在地,也會有愛國同心會來問候。他們都不用報備,自然也不能期待警察無所不在的即時保護了。更何況,警察要去這些集會遊行現場前,還得要穿戴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識,這,可是要花很多時間。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民主:只要自由,不管公共秩序;只要保障集會遊行者的權益,至於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完全擱置。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法治: 沒有罰則、不必報備,所以警察在集遊法的角色地位,不是執法者、是保全,更精準的說:是鐘點保全:需要保護時,警察必須呼之即來;這需要多少的警力才能夠聽候差遣?
像這樣放任的集遊法,我不認爲是轉型正義,而是法治崩壞的前兆。
其實,我完全贊成集會遊行採自願報備,真有犯罪問題發生時,再報警求助吧。
既然已經沒有執法需求,請把主管機關改成縣市政府,而且縣市首長千萬不要壓着警察接,別糟蹋執法機關了!
●作者葉毓蘭,警大退休教授,原文刊於「葉毓蘭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