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網購六手電動車被炸身亡,法院:6名賣家和維修店店主承擔四成責任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常志飛 記者 毛曉華)18歲小夥小明通過某網絡平臺購買了一輛電動車,結果剛買12天,電動車就爆炸起火,導致小明身亡。經公安查明,該電動車此前經過一維修店改裝,並經過6次轉手,小明是第7個買主。事後,小明家人將6名賣家和維修店店主一起告到法院,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法院審理認爲,所有買賣過案涉車的,對造成案涉電動車自燃均存在過錯,且無法證明案涉電動車自燃的具體侵權人,則所有被告均應承擔連帶責任,判決作爲拼裝、改裝、轉賣車輛責任主體的7名被告,連帶承擔40%責任。
2022年10月3日,小明通過某網絡平臺向蔣某購買了一輛電動車。2022年10月15日凌晨2時許,案涉電動車爆炸引發火災,導致小明受傷。經泰興市人民醫院診斷,小明多處三度燒傷、多處二度燒傷、累及體表90%及以上的燒傷、呼吸道燒傷,後轉江南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22年10月17日,小明在120救護車上經救治無效死亡。
泰興市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認定如下:此次火災起火時間2022年10月15日2時8分,起火原因排除遺留火種、排除雷擊、外來火源,不能排除電動車電池故障所致。
另經泰興市公安局珊瑚派出所查明,2020年賴某向馮某購買了一輛二手電動車及一輛新的電動車,在購買新的電動車時,賴某委託對方對兩輛電動車拆卸後重新組裝爲一輛電動車,並多次對拼裝的電動車進行改裝,將鉛酸電池更換爲鋰電池、改裝電池控制器等。
隨後,賴某於2021年2月份將改裝後的電動車出售給程某,經陳某、張某、盧某、蔣某多次轉手,案涉電動車最終被小明購得。
事後,小明家人將6名賣家和維修店店主一起告到法院,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各被告都認爲爆炸原因不明,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
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火災造成小明嚴重受傷,並醫治無效死亡。經消防部門現場勘驗、認定,火災起火位置爲小明所購的電動自行車車座下方電池處,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電瓶車電池故障所致。而該電動自行車系違法拼裝、改裝車輛,一開始由被告賴某所購,由被告馮某所拼裝,後轉賣給被告程某、陳某、張某、盧某、蔣某,最後轉賣至小明處。7名被告應認識到私自改裝電動車、買賣改裝電動車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但仍對電動車進行多處明顯改裝或買賣,上述被告對造成案涉電動車自燃均存在過錯,且無法證明案涉電動車自燃的具體侵權人,則上述被告均應承擔連帶責任。
而小明明知是拼裝車仍購買使用,並在客廳對該電動車充電,亦違反相關規定,且在充電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處置不當,應對事故的發生及其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法院判7名被告承擔40%的責任,小明自行承擔60%的責任。
(文中人名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