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一司機被五車撞碾身亡哪輛車該擔責?法院:超速車負較大責任,其他車平均承擔
2023年5月21日,滬蓉高速黃慄墅服務區附近發生一起連環撞擊事故慘劇,駕車人於某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擦後未及時撤離至安全位置,先後被五輛車撞擊、碾壓,當場死亡。因無法查明是哪輛車最終導致於某死亡,其家屬將5車司機以及車主、相關公司等11名被告起訴至法院。近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中一輛超速出租車承擔25%的責任,其餘四輛車分別承擔12.5%的責任,於某自擔25%的責任,判令由這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於某父母及子女共計179萬餘元。
高速公路上,一司機被五車碾壓死亡
當天晚上10點,於某駕車行駛至G42滬蓉高速黃慄墅服務區附近時,與另一轎車發生碰擦。於某將車停在第二股車道,另一輛車側翻至高速外側護坡。兩車因事故受損,司機均沒受傷。
根據交警部門事後出具的證明,當天晚上該路段視線一般,因雨天限速每小時80公里。於某下了車,站在自己轎車的車頭前方,這時,更大的危險悄然降臨。大約8分鐘後,聶某駕駛一輛出租車撞上於某轎車的尾部,致使該車前移撞倒於某,於某隨即倒臥在高速公路車道上。
接下來,倒臥在高速公路車道上的於某又被曹某、趙某、張某駕駛的兩輛小車和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碾壓、拖拽。
然而,慘劇還沒有結束。這時,方某駕駛車輛行駛至該處,撞上於某的事故轎車,向右偏移後又撞上正常行駛的另一輛車。方某的車輛失控,與倒地的於某發生碰撞。
這起連環撞擊事故造成於某當場死亡。
致死車輛無法確定,家屬將各方告上法庭
因於某遭多輛車撞擊、碾壓,確定具體是哪輛車最終致其死亡成爲難題。
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表明死者於某在發生事故後車輛停在行車道上,未擺放安全警示標誌,人未撤離到安全位置;聶某駕車過程中疏於觀察,且車輛超速;曹某、張某、趙某駕車過程中因疏於觀察,碾壓和碰撞拖拽倒地的於某;方某駕車過程中因疏於觀察,致發生事故車輛失控碰撞倒地的於某,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證明稱,經調查無法確定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具體是哪一個交通工具最終導致於某死亡。
無奈之下,死者於某的父母將5輛車輛的駕駛人及其車主或相關公司,以及各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江寧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01萬餘元。同時,於某的一對未成年子女作爲第三人,在該訴訟請求之外,請求法院判令賠償扶養費32萬餘元。
法院如何確定各方承擔的責任比例?
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爲,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根據事故證明確認的事實,綜合各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於某自身承擔25%的責任,聶某承擔25%的責任,曹某、張某、趙某、方某各承擔12.5%的責任。其中,聶某與出租車公司系承包關係、張某與運輸公司系掛靠關係,因此兩家公司應分別與兩人承擔連帶責任。至於其中一名作爲被告的車主,因當時車輛並非由其駕駛,無證據證明其對案涉損害發生有過錯,故法院認定其不承擔責任。
記者瞭解到,於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了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對此,法院認爲,於某作爲被保險人和機動車駕駛人,雖然發生事故時其身處車外,但仍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風險的引發人。由於於某同時具備侵權人和受害人的雙重身份,若認定責任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則相當於允許其向自己請求損害賠償,顯然違背侵權法原理,法院採納了這一抗辯意見。
律師說法:駕車人過錯能夠查明的,以查明過錯定責
經認定,於某的父母及子女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於某死亡產生的損失共計209萬餘元。最終,江寧法院一審判決其他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對應當事人的責任比例,賠償於某的父母及子女共計179萬餘元。
對於這起連環撞擊案的責任劃分,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認爲,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出租車司機因存在超速行爲,因此被判承擔比其他車輛駕駛人更大的責任。“可見,在連環撞擊交通事故的責任判斷上,駕車人的過錯能夠查明的,以查明過錯定責。”
而受害人自身也承擔了較大責任,則與其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後未能做到設置警告標誌及人員迅速轉移到安全位置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要求有關。
文/萬承源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