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3名失足女瘋狂賣淫460次

(原標題:無錫3名失足女瘋狂賣淫460次)

江蘇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206刑初505號

公訴機關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利,女,1973年12月13日生,漢族小學文化,經營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幸福路無名理髮店,戶籍在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因本案於2020年6月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無錫市女子看守所

辯護人陸瀅,江蘇萬仕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生傑,男,1987年1月4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懷遠縣。曾因毆打他人於2018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危險駕駛於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取保候審;因容留賣淫於6月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無錫市女子看守所。

辯護人韋政,江蘇鼎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錫惠檢刑訴〔2020〕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利犯容留賣淫罪、被告人趙生傑犯危險駕駛罪、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並組成合議庭,於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蘭出庭支持公訴。經本院通知,無錫市惠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陸瀅、韋政作爲被告人何利、趙生傑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危險駕駛

2020年1月12日5時許,被告人趙生傑飲酒後駕駛滬C×××××小型轎車,沿上海市松江區聯絡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過並逆向行駛至對向左轉彎車道,撞上停在該車道內等紅燈的魯R×××××紅色重型貨車,導致兩車右前車頭受損。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趙生傑血液乙醇濃度爲2.26mg(乙醇)/ml(血液)。

二、容留賣淫

2020年4月至6月1日間,被告人何利在其租賃的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幸福路60號、16號房屋內,與賣淫女約定四六分成,共計容留賣淫女林某張某1、趙某1(均已行政處罰)等人賣淫460餘次,收取嫖資人民幣5萬餘元。

2020年5月10日至6月1日間,被告人趙生傑按照被告人何利的安排,對部分賣淫女的次數進行統計,與賣淫女結算分成,併爲賣淫活動進行望風。期間,賣淫女林某、張某1、趙某1等人賣淫290餘次,收取嫖資人民幣3萬餘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何利處扣押避孕套溼巾若干,從被告人趙生傑處扣押當天收取的嫖資人民幣6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利、趙生傑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何利、趙生傑的供述,證人林某、張某1、趙某1、方某孔某、時某、陳某1、張某2、楊某、趙某2、龔某許某高某、陳某2、夏某、吳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清單,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軌跡信息,抓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鑑定意見書,駕駛證、行駛證信息,情況說明,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及劣跡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何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被告人趙生傑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

被告人何利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趙生傑在庭審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何利、趙生傑容留他人進行賣淫嫖娼,被告人何利屬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趙生傑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趙生傑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趙生傑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二被告人均能自願認罪認罰,故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利檢舉他人犯罪的情況因未能查證屬實,故不作爲有立功表現。被告人何利的辯護人提出“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初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及被告人趙生傑的辯護人提出“坦白;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均予採納。被告人何利歸案後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故對其辯護人提出“坦白”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趙生傑與賣淫女覈對賣淫次數並分成,雖獲利均交給被告人何利,但被告人趙生傑、何利系男女朋友關係,不能僅因其獲利少而認定其作用爲次要、輔助,故對被告人趙生傑的辯護人提出“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利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趙生傑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罰金於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被告人何利、趙生傑應退出剩餘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長蔣麗娜

人民陪審員胡聽南

人民陪審員章亞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