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出軌》鄧湘全/不在乎人命!工程車滑撞太魯閣號 法律不應失能!
臺鐵太魯閣號與滑落邊坡的工程車發生碰撞,致生嚴重死傷事件,引起國際媒體關注。此事件突顯臺灣交通,始終如一危險,除了交通硬體或設施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國民交通法意識的欠缺,工程車如此離譜從天而降,就是最好的證明。
在清水隧道口的火車出軌事故,最主要原因,是當時隧道邊有處外包工程,外包商將一輛工程車停放斜坡上,滑落至軌道,導致太魯閣號脫軌而致上百人死傷車禍。臺鐵於民國107年普悠瑪列車出軌車件,也造成嚴重死傷,暫不討論臺鐵本身系統性問題,普遍來講,防止重大車禍傷亡,還是以提升國民交通法意識爲要務。
首先,應從司法裁判改變作爲領頭羊;接着,人民理解不遵守交通法規肇事,會被課予嚴厲民刑事責任,就會謹慎行事而維持遵法意識。
討論軌道邊工程有無圍籬保護、是否出售站票等等,均屬後話。有謂依據《職安法》規定,車輛機械禁止停放有滑落危險之虞的斜坡;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輛工程車是罪魁禍首,這輛工程車不要亂停,一切都不會發生,工程車駕駛爲何膽大包天如此亂停?因爲不在乎人命。無視於自己製造出一個危險,卻抱持一種不會發生危害的想法去行事,這種惡劣的心態,是車禍發生最大原因。有些臺灣人道路上駕駛,常常出現不在乎人命的心態,以致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件數,數十年來持續攀高。
警政署的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件數節節上升,從民國90年的6萬多件,經過十年,民國100年變成23萬多件,到了民國109年增加到36萬多件。
我們來看一下鄰近先進國家,論人口數,日本約爲臺灣5倍多,但是,來看二邊的交通車禍死亡人數,臺灣這二年交通車禍的死亡人數約在1840多人、1850多人;日本這二年交通車禍的死亡人數約在3200多人、2800多人,與日本相較,臺灣交通車禍死亡率高得嚇人。
不去討論交通建設及軟硬體設施,日本交通事故的民刑事責任,都比臺灣來得重,日本比臺灣交通安全,相當原因由來於此。
▲ 臺灣道路交通事故件數節節上升。(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車禍刑責過輕 交通致死刑責低於日本
回到前述不在乎人命的心態,司法本可督促改善,卻未竟其功。所謂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可是這些年來,司法並未盡到責任,國民普遍無法從司法裁判得到警惕,導致交通法意識低落。司法課予車禍責任,整體來講,民事判賠過低,刑事責任過輕及欠缺整體交通刑罰處遇政策,交通安全沉痾宿疾,無法從司法作用緩解。
過往,過失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後,廢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全部統一適用《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交通致死刑責,還是比日本低。
▲太魯閣號408車次出軌,學者批判司法實務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判太低。(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關於車禍死亡,在民事賠償部份,親屬原則上只能請求「扶養費、喪葬費及精神賠償」,通常扶養費及喪葬費不會太高,甚至於,有時候親屬還不能請求扶養費(注:親屬至少要符合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的條件,才能請求扶養費),幾乎主要求償數額來自於精神賠償,而司法實務關於此部份賠償數額偏低,導致人命價格低落。
若司法裁判再不提高精神賠償數額,類似欠缺交通法意識及不在乎人命心態的重大交通違規行爲,仍然三不五時出現在社會新聞版面。有鑑於此,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也曾決議,就法院所判決之精神慰金金額一向偏低,要求司法院進行檢討。
▲ 立法院曾要求司法院檢討,法院判決精神慰金判偏低的問題。(圖/翻攝立法院)
總之,重大事故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檢討與改善,多是頭痛醫頭,甚至頭痛醫腳,效果有限。實則,讓司法在交通安全系統發揮作用,纔是真正的軟實力。法律不應再繼續失能,應一點一滴提高國民交通法意識,纔是減少交通死傷事故的釜底抽薪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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