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出「帝王條款」索退全部保費 法官多一面倒判壽險公司慘敗

法院多年來審理保險主張親籤而索退全部已繳保費的案件相當多,也多是勝訴落幕。(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保險法有一條大家暱稱的「帝王條款」,就是如果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簽名非本人親自簽名的話,保戶可以主張保單無效退還已繳的全部保費。

而這類案件在法院審理判決保戶勝訴相當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的申訴也是採取同樣見解,只要確認非被保險人簽名字跡,幾乎都可退還保險費

有位保戶提出申訴說,他以自己爲要保人太太爲被保險人,經業務員介紹投保了一張長期看護終身保險。當時業務員告知保險契約可以不用實際繳費20年,日後能以保單價值支付保費,並無損保戶權益,同時業務員讓保戶將原已投保其他保險公司的保單,辦理減額繳清。

後來保戶覺得不妥,且要保書亦非太太親自簽名,因此主張保險契約無效,請求返還所繳交保費8萬元及損害賠償1萬元。

人壽公司則說,依據業務員招攬報告說明,招攬時依建議書向保戶說明,並經保戶審慎判斷後才決定投保,要保書亦爲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籤,且已逾契約審閱期。至今才提出異議,難以斷定業務員有所疏失。保險公司無法同意退還所繳保費及損害賠償金額

對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說,只要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確實有將要保書給被保險人簽名,那麼保戶就不能要求解約退還保費,同理被保險人也可舉證說明簽名非其本人字跡,那麼就可以依保險法主張保險契約無效,索回保險費。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爲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撤銷權者,視爲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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