檯面下的利益輸送 更難規範
考試院重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無論是禁止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或董監事,或限制持有監管事業的持股,但只要公務員本人不出面,就難以規範。圖爲日前被爆料與綠營關係友好的「投石」、「幫推」兩家公關公司,拿下政府多筆標案,外界質疑幕後主導爲文總秘書長林錦昌及副秘書長李厚慶(見圖)。(本報資料照片)
考試院重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雖然草案是在避免公務員涉貪及圖利,但從條文來看,無論是禁止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或董監事,或限制持有監管事業的持股,只要公務員本人不出面,就難以規範。
過去除非具有家族事業,否則公務員少有任職公務,也同時擔任企業負責人或董監事情況,政府近年廣納人才,希望從民間企業挑選好手進入政府機關,這些延攬進來的人才,若曾在企業擔任高層,因此持有股票,也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因爲廣受矚目,反而不易違法。
反倒是過去4年來拿下政府多筆標案,像是幫推、投石等與綠營交好的公關公司,雖然外界質疑背後有「門神」從中運作、撐腰,卻因可能涉及的公務員或是「有力人士」不公開掛名、也不露臉,即使修法後也難以規範。
此外,《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雖限制公務員不得持有其監管事業的股票,但很多位高權重或者與高層關係甚佳的公務員,即使未任職監管該事業的職務,實質上卻擁有足以影響這些事業的權力。
監察院日前就公佈調查指出,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友人翁茂鍾訴訟案件審理期間,涉嫌提供法律意見,且買進翁茂鍾經營公司的股票獲利,多名司法檢調人員也涉案。
這些公務員並未監管營利事業,卻可透過與營利事業不當接觸、宴飲、買股票,進而從中謀利,公務員最可能涉貪和圖利的行爲,卻反而是《公務員服務法》管不到的,法律只能做最低規範,所謂「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關鍵就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