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挨批「炒房」元兇 金管會3點澄清「非短期獲利」!
▲金管會澄清,近年壽險業參與不動產投資「並非以短期獲利爲目的」。(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針對「房地合一稅2.0」拍板後,有報導指出,「囤房」主力爲法人,買家「以金融保險居多」,金管會今(12)日澄清;近年壽險業參與不動產投資主要以地上權及商辦大樓爲主,並非以短期獲利爲目的。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並非爲短期獲利爲目的」
行政院會昨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延長「房地合一稅」短期持有定義,持有2年內出售課徵45%,持有2至5年課徵35%;另外,境內法人售屋最高稅率由20%提高爲45%,且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也要課稅。
有報導指出,此政策方向錯誤,因爲買家「以金融保險居多」;對此,金管會強調,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並非爲短期獲利爲目的。」
金管會說明,第一,統計金額增加部分來自投入工程款、不動產增值利益、自用不動產轉列投資用不動產等項目,尚非屬實際新增投資性質。
第二,地上權主要是投標各地方政府之地上權案件,須符合各地方政府招標時要求之開發項目。
第三,商用不動產是爲獲取長期穩定之報酬,並可協助具有租用不動產需求之產業發展。
同時金管會舉壽險公會統計舉例,截至2020年底,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的金額,合計佔整體壽險業可運用資金比重未達3%,尚非主要資金運用項目。又2019年及2020年近兩年的放款金額及佔比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
壽險公會兩點強調「絕無可能」短期、借貸炒房
壽險公會今日也聲明,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取得土地後10年內不得出售移轉,且持有期間須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總之,「必須達到一定的出租率及收益率,因此保險業沒有短期炒房的可能」;另外,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因此,業界也無向金融機構借貸投資行爲。
金管會籲壽險業者應遵守3規範
金管會也重申對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監理方向,爲引導保險業者獲取長期穩定之收益,確保保戶權益不受影響,保險業投資及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的資金運用情形,應遵守三大規範,未來並將持續依據不動產市場情形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
第一,保險業依現行法令無法投資開發型住宅;金管會已訂有「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範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應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原則,訂有應符合之出租率、收益率標準及最低持有年限,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獲取收益且不得短期買賣,而開發型住宅不動產尚無法符合上開規範。
第二,壽險業不得向銀行以貸款方式投資不動產。此規範在保險法第143條規定中有明訂。
第三,壽險業在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時,應對客戶充分揭露不動產擔保放款相關資訊以協助其評估財務負擔,並依保險法及上開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徵授信審覈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