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裝水回家喝挨告 法官認爲老闆沒制止免賠

高雄一家補習班楊姓老闆怒告蔡姓前員工偷裝飲水回家,求償2萬4900元,一、二審法官認爲蔡女裝水1年多,楊男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蔡女行爲楊男一直都知道且默示同意,判楊男敗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家補習班蔡姓前員工和楊姓老闆有勞資糾紛,楊男指控蔡女沒經過他同意,在職時常常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告蔡女竊盜不起訴。楊男另提民事訴訟,向蔡女求償2萬4900元,一、二審法官認爲蔡女裝水1年多,楊男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蔡女行爲楊男一直都知道且默示同意,判楊男敗訴定讞。

楊男指控,蔡女在職249天,每天都拿容量600毫升的礦泉水空瓶裝飲水機的水、帶回住家飲用,造成他財產損害,怒告楊女竊盜,但檢方認爲無證據顯示蔡女偷竊,處分蔡女不起訴。

楊男認爲,自己經營補習班,要支出水電、人事成本,飲水機保養、換濾心也要花錢,依以每瓶水20元計算,另向蔡女求償2萬4900元,

蔡女強調,裝水都有經過主管及人資組長同意,她也並非天天裝水,平均每次裝2、3瓶。蔡女懷疑此事和老闆資遣她、心生不滿有關,認爲調解程序已完成,楊男已給付她4萬3000元和解,依法「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權益其餘請求拋棄」,事後又挨告實在不合理。

補習班兩名員工證稱,都知道蔡女住處沒有飲水機,也都看過蔡女裝水回家。法官認爲,飲水機上方就裝有裝監視器,楊男不可能不知情。楊男若不同意,大可明白告知禁止,但楊男從未制止。

一審判楊男請求無理由敗訴,楊男不服上訴,強調其它員工知道蔡女裝水回家,不代表他也知道,裝監視器目的是要檢查是否有外來人士,他並不會時常查閱,不能這樣就認定他默許。

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原審無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的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判楊男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