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棄養挨告 超過10年才告 法官判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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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男子子女提告,在2000年時將租屋處值錢物品帶走後,留下未滿12歲的幼童新北地院認定告訴人尚有外祖母親友照顧,洪男不構成遺棄罪他無罪,高院認爲提告時已逾10年,改判免訴。可上訴。

高院指出,洪男當年因避債而離家,告訴人爲未滿12歲之兒童,無謀生能力,屬無自救力之人,且同住之長姊年僅17歲,也未成年而無法獨力負擔照顧年幼之告訴人,他的行爲使年幼之告訴人生存有危險之虞,已符合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但高院表示,告訴人在2019年7月1日向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已罹於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改判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