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延長申訴期 立院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完成國內「性平三法」修法最後一塊拼圖。立法院臨時會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曾銘宗(左三)與黨團成員們一起拿標語合影。(劉宗龍攝)
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完成國內「性平三法」修法最後一塊拼圖。未來利用權勢性騷他人將加重其刑2分之1,最重關3年,行政罰最重處60萬元,民事上,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延長申訴期限;若有媒體或任何人揭露性騷被害者資訊,最重處60萬元罰鍰。
自政壇延燒各界的Metoo浪潮席捲臺灣,促使政院着手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補漏,目標在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修法。其中,性騷法由衛福部主管,本次全文修正重點在於打擊權勢性騷,除新增民事罰則,也增訂被害者保護專章。
不過,朝野對是否要將「宗教」納入權勢性騷定義、申訴時長及10人以下公司如何設立申訴管道未有共識,保留第2條、第7條、第14條至院會表決,最終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性騷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爲性騷擾。
三讀條文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爲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對他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一般性騷則爲1萬元以上、10萬元。
在落實被害人資訊保密上,三讀條文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爲人;條文也設下揭露被害人身份但書,若經成年當事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爲有必要者不受此限。
在申訴期限上,三讀條文明定,屬於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屬於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被害者爲未成年時,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在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上,三讀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健全各機關防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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