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力拚本月三讀 被害人申訴期延長至2到3年
行政院會今天(13)通過衛福部擬具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王家瑜攝)
國內MeToo運動延燒,立法院7月臨時會將審議「性平三法」草案,力拚月底前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表示,由於性騷擾被害人可能礙於權勢關係或未成年,難以第一時間提出申訴,本次修法將延長申訴期限,由現行的「事發後1年」調整爲「知悉後2到3年」,未成年被害人可於「成年後3年」提出。
行政院會今天(13)通過衛福部擬具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延長被害人申訴期限、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並加重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行政責任、提高民事懲罰性賠償金等。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說明,現行規定性騷擾被害人可於「事發後1年」提出申訴,但考量可能礙於權勢關係或未成年而難以第一時間提出,本次特別延長申訴期限。權勢性騷擾被害人可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知悉事件發生2年內」可提出。行爲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本次草案加重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另外,本次草案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張秀鴛說明,例如大衆運輸、公園等不特定人士可出入的公共場所,場所主人應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張秀鴛指出,本次亦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調查中應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另規範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予以保密,比照性侵害事件加重罰則,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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