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騷最重罰百萬、關3年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訂,僱主接獲到性騷擾申訴,必須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且增訂「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性騷擾防治法也加重權勢性騷的刑罰,最重處3年徒刑。
衛福部表示,爲遏止權勢性騷擾行爲,性騷擾防治法增訂對他人權勢性騷擾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刪除單科罰金的選項,並可處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受害者申訴期限也延長至3年。一般性騷擾從1年延長至2年,如被害人於事發時未成年,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法也具體規範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最高其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鍰。衛福部同時表示,此次修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將分別設立諮詢會及審議會,並特別明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代表,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另外,衛福部也表示,媒體或任何人,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應嚴加保密,違者最高處6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