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處重刑後呢?

吳景欽

關於臺北市太極雙星案,由於臺北議員賴素如的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北檢對之爲起訴,並求處27年的重刑。惟若比照林益世第一審判決標準,即便具體求處重刑,是否能定罪,卻有相當大的疑問。

在林益世案件裡,不僅有所謂一刀斃命的錄音光碟,亦搜出與行賄數目不相稱金錢,特偵組亦再次沿用扁案作法,而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爲林益世具有職務權限的依據,甚至還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及的洛克希德貪瀆案判決來加強其論述。如此的作法,似乎讓人看到了檢方肅貪的決心。

惟就立法委員身份而言,其不可能具有任何具體權限,而僅能以監督者角色,間接對行政機關造成影響。也因此,若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立法委員以其行使職權機會來要脅行政機關,如以預算通過與否來迫使公務員就範等事實,光以空泛的實質影響力說來爲其有權影響公機關之證明,實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尤其在林益世的第一審,合議庭法官乃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再加以錄音光碟遭剪接,致認定此等錄音無證據能力,並因此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原則,判決林益世不成立受賄重罪,而只能以恐嚇取財等輕罪論處原本號稱一刀斃命的光碟,反成爲被告擺脫貪瀆重罪的護身符,實顯得諷刺。

所以,若依林益世的第一審判決之標準,身爲市議員的賴素如,不僅沒有所謂一刀斃命的錄音,即便其曾提案建請市府,針對太極雙星案應以私地主優先,卻無任何證據顯示,其有以預算或以法案通過與否來向市府官員爲脅迫之情事,若再比之於林益世的囂張行徑,簡直有如小巫見大巫。故欲以此提案,即來證明賴素如對開發案有實質影響力,並因此具有貪污對價,顯屬緣木求魚之想法。

再就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來說,關於此等來源不明的資產檢察官理應全力追查這些金錢是否爲其他貪瀆重罪的不法所得。若不爲此查證,而輕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則在此罪最高僅爲五年,但受賄罪動輒都在七年以上的情況下,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易成爲貪瀆者逃脫收賄重罪的最佳保護傘

總之,在雙子星案件裡,真正具有決定與主導地位者,乃爲主管行政官員,身爲市議員的賴素如,即便曾爲馬英九總統身邊紅人,也只能是個配角。既然如此,若偵查終結的結果,僅是起訴這些外圍的市議員與廠商,而放掉真正具有決策權的市府官員,實難讓人看出檢方的肅貪決心。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