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遭控賄選 更審逆轉改判無罪
▲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更一審獲判無罪。(圖/翻攝張晉婷臉書)
無黨籍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檢方指控她在2014年透過競選幹部人,以「座談會」名義,實際上卻是免費餐會的方式賄選。張晉婷一二審均遭認定有罪,均判刑4年半,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29日宣判,認爲張女無主觀犯意,實際上也不知情,因此逆轉改判她無罪。可上訴。
張晉婷原爲民進黨籍,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擔任謝長廷蘇貞昌五股競選總部主任委員、立法委員林淑芬五股競選總部總幹事。2014年間參選新北市第二屆市議員時,黨內初選失利,於是改接受接受臺聯黨的徵召,打出泛綠過半的口號參選。在當年的競選過程中,爆發張晉婷競選總部中的多名重要幹部,以免費餐會的形式宴請選民,被檢方認定涉嫌賄選而收押,儘管如此,張晉婷仍順利當選。
但當選後的張晉婷又在議長選舉中疑似跑票,遭臺聯黨黨紀處分,開除黨籍,張晉婷最後成爲無黨籍身分當選新北市議員。新北地檢署在她當選後,隨即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法官認爲,張晉婷對選舉幹部宴請選民、席開80桌的事情,不僅知情且同意爲之,可認有共同賄選的意思聯絡,因此判決當選無效。案經上訴,2016年4月19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張晉婷當選無效確定、立即解職。
至於刑事部分,檢方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賄選罪,對她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張晉婷否認犯罪,辯稱幹部所舉辦的餐會對她來說,僅僅指是一個選舉行程,她也是例行性到場拜會,不知情也未指使幹部賄選。一二審均法院認爲張晉婷不僅知情,還贊助餐會經費,併到場拜票,確實具有犯意聯絡、行爲分擔,因此判刑4年半。
案經撤銷發回,高院進行更一審審理,並於29日宣判。高院認爲張女並無主觀犯意,實際上也是僅由選舉幹部籌劃舉辦,所以不成立本項罪名,最後更一審逆轉改判她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