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議員謝明達貪污逆轉無罪確定 檢不滿提大法庭遭駁

▲前臺北議員謝明達,獲得無罪確定。(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民進黨籍前臺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並向捷運局關說,一審到更三審均遭有罪,但最高法院2018年8月間罕見自爲判決,逆轉改判無罪確定。檢方不滿,對他提出非常上訴並聲請將本案送大法庭審理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8日駁回檢方聲請大法庭的請求。

前臺北市議員謝明達,遭檢方指控,於1998年間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髮工程公司220萬元賄款,藉此向捷運局東工處關說人事、包工程。檢方於2000年發動偵查行動,逮捕謝明達並聲押獲准,謝明達因此遭羈押禁見79日,檢方依照貪污等罪嫌,對謝明達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程序中,一審到更三審均認定謝明達關說有罪,分別判刑。但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於2018年8月間,罕見的自爲判決無罪,承審法官黃瑞華認爲,本案纏訟17年8月,謝明達雖有關說,但與收受賄賂間並無關聯性,因此改判無罪,以免冤抑,全案就此確定,本案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貪污案件,自爲改判無罪的案件。

謝明達無罪後,檢察長江惠民隨即提出非常上訴,要求將本案送交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以統一法律見解。檢方指出,本案起訴到判決超過17年,歷經一、二審、三次更審,總計5次合議庭均認定謝明達有罪,但最高法院未經言詞辯論也沒有新事實證據,僅憑書面即認定謝無罪,有違背法令之處;另外檢方也認爲最高法院能否自行認定事實,這對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影響,因此聲請提案大法庭審理本案。

案經最高法院開庭言詞辯論後,最高法院於8日作出判決,駁回檢方請求。而先前謝明達就聲請刑事補償金39萬5千元,並說自己「清白已還、歲月難追」,最高法院審理後,2018年11月判準刑事補償26萬7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