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安置狠心姑姑竟騙出賣淫生理期還接客!男友也性侵
▲安置少女遭姑姑與男友騙出賣淫,二審法院重判。此爲示意圖。(圖/記者周姈姈攝)
基隆劉姓男子因缺錢花用,竟與當時的女友阿花(化名)騙出被安置的14歲姪女小月(化名),以家人團聚吃飯爲由,帶出賣淫,甚至連生理期都持續接客;劉男也將小月視爲性奴,連續2日性侵小月。高等法院審理後,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將劉男判刑10年、姑姑判刑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6年10月間,當時小月因父親酗酒,又經常在酒後對她施暴,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安排,從2013年起就寄養。而案發當時,因劉男缺錢花用,得知女友的姪女、當時年僅14歲的小月已經被轉到少女之家安置,竟把歪腦筋動到小月身上。
劉男與阿花多次探望小月,並以帶小月外出後不將她交給父親同住,以及可經由性交易獲取金錢花用爲由,將小月帶出性交易。劉男分別以1萬元、6000元安排小月與嫖客在旅館性交易,兩度交易成功後,劉男、阿花還分取小月的皮肉錢。第三次劉男再安排小月性交易,這時已經是2018年7月間,小月16歲,但正巧月事來,劉男竟仍降價安排性交易;而這次性交易前後,劉男不顧小月月事,竟仍連續兩日性侵小月得逞。小月這次返回少女之家後,心中不滿,向社工全盤托出,全案才因此爆發。劉男、阿花遭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劉男坦承安排性交易,但否認收取報酬;另外阿花則將責任全都推給劉男,否認對性交易知情,至於分得小月的性交易報酬,則辯稱以爲是小月給的家用,所以才收下。一審法院不採信,根據小月供詞認定2人分別犯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同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以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法院量刑時指出,審酌2人行爲嚴重危害被害人小月身心,犯後又不能坦認過錯,一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一審重判劉男有期徒刑10年、阿花有期徒刑6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2人仍否認犯行,高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將劉男判刑10年、阿花判刑6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