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判無期徒刑假釋因行竊遭撤銷 他聲請釋憲今宣判
憲法法庭審理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今天下午3點將宣判,聲請人謝朝和當年犯的是懲治盜匪條例(已廢除)的「強劫而強姦」罪。長久以來,我國「無期徒刑是假的」屢遭詬病,若刑法相關條文也被宣告違憲,可能再引發法律是否過度保護「加害人」爭議。
謝朝和1989年因強劫而強姦,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在服刑18年後獲假釋,但後來又犯竊盜罪,假釋遭撤銷,必須再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
爲了逃避牢獄之災,謝朝和也曾聲請再審,主張懲治盜匪條例案是政府於1944年4月8 日以命令發佈的特別限時法,爲期1年,期滿前未經公佈展延而失效,至於1957年6月5日重新立法的懲治盜匪條例也無效,2002年間條例經總統公佈廢止。謝稱他在1989年的犯行,是依照「無效的法律」審判,不過最高法院認爲謝法律認知有誤,駁回他的抗告。
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佈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于執行滿『20』年,有期徒刑于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並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同日修正公佈的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爲「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1997年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爲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1997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2005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于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並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同日新增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1997年11月26日刑法修正公佈後,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爲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2005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謝朝和坐了18年牢才假釋,又因竊盜被判了1年2月之刑而假釋撤銷,得再入獄25年,他認爲等於是要終老監獄,違反比例原則,況且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廢止。
謝朝和的律師團認爲不區分撤銷假釋的事由、更犯罪之情節,且無視受刑人數十年來爲迴歸社會所爲的一切努力,一律令入監服刑25年,違反必要性原則。懲治盜匪條例是爲維護國家動盪時期的治安而「用重典」,在條例廢止後,相同行爲的法定刑度大幅減低,撤銷假釋再執行25年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律師團也認爲謝被判無期徒刑的行爲,在1997年11月26日前、舊法時期已達成「執行超過10年得假釋」的要件,不應該用後設的規定突襲,延長假釋年限,否則也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受刑人謝朝和認爲修正後刑法撤銷假釋的規定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圖/取自憲法法庭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