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離婚前毀胚胎 侵害共有權判賠前妻
黃女和鄭男人工受孕3次失敗鬧離婚,鄭男跑到醫院將剩餘3顆胚胎銷燬,法院認爲兩人有胚胎共有權,判鄭男敗訴,需賠償黃女6萬餘元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女子和鄭姓男子結婚8年,人工受孕3次失敗鬧離婚,沒想到鄭男還到醫院銷燬剩餘的3顆胚胎,遭黃女發現提告求償。一審高雄地院認爲鄭男沒依合約繳納保存費用,銷燬胚胎並無不妥,判黃女敗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爲,鄭男銷燬胚胎時與黃女仍在婚姻關係中,他的行爲已侵害黃女「胚胎共有權」,逆轉改判鄭男敗訴,需賠償前妻黃女6萬多元定讞。
黃女及鄭男婚後8年無法生育,尋求某診所幫忙,取得年輕女子捐贈的7顆卵子,與鄭男精子受孕形成6顆胚胎,2016年12月起先後3次實施人工受孕均告失敗,2019年4月黃女及鄭男兩人簽字離婚,同年9月鄭男跑到診所要求銷燬胚胎,診所配合銷燬。黃女事後得知不滿,提告向鄭男和診所求償113萬元。
一審時,診所主張鄭男一直沒有繳納保管胚胎的費用,雙方合約也有載明若逾期未繳保管費,視同放棄胚胎所有權,因此銷燬胚胎並無不妥。法官依據合約書內容,判定診所銷燬胚胎並無不妥,判黃女敗訴。
黃女不服提上訴,主張當時兩人離婚主因是鄭男出軌,離婚後3個月便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診所未經她同意就銷燬胚胎,診所、鄭男須賠償胚胎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13萬元。鄭男則堅稱,銷燬胚胎當下與黃女已是合法離婚狀態,何況胚胎卵子又不是黃女的,無從衍生出身體權或人格權。
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爲,銷燬胚胎時黃女及鄭男兩人,原本的離婚協議被判決無效,兩人的婚姻關係仍存在,鄭男要求診所銷燬胚胎做法確實侵害「當時的妻子」黃女胚胎共有權,廢棄原鄭男免賠判決,改判須賠償黃女6萬餘元;診所依合約銷燬胚胎無責免賠,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