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屏東嵌頂鄉長涉貪醜聞 監察院無異議通過彈劾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因賄選遭解職的民進黨籍崁頂鄉長光華,涉嫌貪污收受賄款,遭屏東地方法院判處15年有期徒刑,遞奪公權6年。監察院7日表示,林光華違法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6日彈劾案審查會上,無異議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之提案。

監察院7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彈劾案文指出,林光華於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立、陳○玉、鍾○汝等人,爲其子順利錄取擔任崁頂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之對價賄賂;又於辦理七河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監察院指出,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爲。」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16條第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監察院表示,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