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黃聲全「這餐我請」涉賄 二審今維持判3年10月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被控在前年選舉期間前,2次招待選民餐宴,在包廂內向選民宣稱「這餐我請」,一審黃被認定違反選罷法,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民事部分在去年5月間,被判當選無效,刑事部分上訴臺中高分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檢警調查,黃聲全在前年選舉期間,涉在9月19日晚間7時許,在其有實質掌控全的休閒釣蝦場內,向馮姓女子等有投票權選民的包廂內,向馮女等人敬酒、拜票,還在馮女等人用餐結束欲結帳時,走進馮女包廂直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讓馮女等人不用支付2400元餐費。
另外,陳姓男子爲讓黃聲全當選,也在前年10月23日晚間7時許,在該間釣蝦場內,以每桌3000元的對價席開兩桌,宴請有投票全的選民等多人,黃聲全還在選民聚餐時,前往敬酒、拜票,以尋求選民支持,現場馮女等人基於收受不正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爲一定行的之犯意收受之。
一審合議庭指出,黃聲全在案件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審酌選舉制度選賢與能,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巨,不應使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抹滅民主政治真意,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不正利益罪,量處黃聲全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其餘涉案人判刑4月至2年徒刑,部分獲緩刑。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駁回上訴,黃聲全維持一審原判,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另外馮姓等2名涉案人附加緩刑宣告。
苗栗縣議員黃聲涉嫌違反選罷法,二審今駁回上訴,判黃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圖/取自議會直播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