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通知做筆錄?女違反社會秩序遭警直接移送 法院揪錯不受理
臺中張姓女子在土地公廟謾罵,被第五分局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臺中地院卻發現,警方事前完全沒通知張女做筆錄、給予申辯機會,事後就直接以密錄器畫面移送裁處,已經違背程序規定且無法補正,裁定不受理,可抗告。
臺中第五分局移送指出,張女4月23日早上9點多在平興裡土地公廟,因大聲喧囂滋擾廟方,警員獲報到場制止,張女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認爲她違反社會秩序維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第85條第1款,移送臺中地院裁處。
臺中地院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規定,警察對被移送人有涉犯社維法時,應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訊問,給予對方就違序行爲申辯機會。
中院說,社維法規定的「訊問」,至少是對被移送人訊問,且不得將未經被移送人確認的證據資料,直接移送法院裁定,以免將警方調查事證、履行接受被移送人陳述的義務,轉嫁由治安法庭承擔,方不致於混淆法院公正超然的裁判角色,同時也保障被移送人行使憲法保障的訴訟防禦權。
中院卻發現,警方將張女移送法院,卻沒提出任何訊問她的筆錄,而移送書上雖記載張女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但仍可用公示送達方式,警方未踐行對張女通知,程序有瑕疵。
中院再查,根據警方受理紀錄記載,警員到場瞭解爲精神異常之人,於廟內無目的謾罵,張女自行離去不需警方協助,結案,顯見張女既然在場是「無目的謾罵」,若有對警員不當言詞、行動相加,在場警員得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做筆錄。
中院認爲,警方未依法通知她到場,任由張女離去,事後又以密錄器影像做成譯文,在沒先通知張女到案說明情形下,就直接移送法院裁處,全案未提出「任何訊問張女的筆錄」,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臺中第五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