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人大常委會委員:法院理應接受社會監督

港區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法院理應接受社會監督。圖爲1月5日,即將退休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記者會上與在場傳媒合照留念。(中新社

香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香港再出發大聯盟」秘書長譚耀宗12日在陸媒環球時報撰文指出,不久前坊間討論香港司法制度改革時,有司法界朋友說,基於三審終審制,香港的監督司法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大衆不應該抱怨司法機關完全沒有監督。然而,資深律師樑定邦早前曾說:「如果沒有社會支持和社會認同,司法獨立便會倒下來……司法獨立本身不是一個權力,而是一個責任……一個法官所講的話是會有社會效應的……而這些效應還不知道會帶來什麼後果……」。譚耀宗表示非常認同,「社會監督」應該成爲監督香港司法機關的新監督機制

譚耀宗稱,2019年大陸施行了新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對法院的監督主體最少有三個方面規定: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第9條);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監督(第10條);三,人民羣衆的監督,條文的相關表述是「人民羣衆對人民法院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第11條)。

譚耀宗認爲,相比之下,香港現行的監督司法制度大概只是「審判監督」以及知情權和參與權。明顯缺乏較爲全面的社會監督、羣衆監督及社會參與。

譚耀宗表示,他贊同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退休前的記者會上說,司法改革是可以研究的,但「改革需要有細節理由理據」。

不過,馬道立也提到:「法庭態度(Approach)只會看法律理據,從頭到尾都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一個政治問題,法庭不會處理、不會決定政治問題」。譚耀宗認爲,馬道立和他對政治一詞的基本含義似乎有不同理解。

譚耀宗稱,「政」是「衆人之事」的意思,「治」就是指「治理/管理」。難道馬道立口中法治不就是運用司法公權力去治理衆人之事嗎?所謂不理會政治而作出最公平公正的法治審判,實際上應該是司法菁英們在不理會其他人的感受和不理會判決的社會效應及後果下參與政治的一種模式。可能是基於港英時期歷史原因西方文化影響,香港社會部分人士對「政治」一詞的理解是負面的。他認爲法院可能是爲了避免一旦被貼上「政治」標籤,便被視爲不夠公正,所以才處處刻意與「政治」劃清界限

譚耀宗強調,他從來不會質疑香港各級法院是「行使特區審判權」的主體,且無意貶損在個案中「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司法制度不偏不倚的必要保障;他質疑的是司法機關不能老是喊「司法獨立」口號而無視司法判決對社會產生的效應和後果,不能說法官認知裡只有法治而沒有政治,不能單靠自他監督而反對社會監督、羣衆監督和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