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監察院移送懲戒 石木欽:彈劾程序明顯違法

前公懲會委員石木被控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及買股票賺進逾2千萬遭監察院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9日下午召開言詞辯論庭。(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及買股票賺進逾2千萬遭監察院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9日下午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木欽未到庭委由律師表示,監察院所提之彈劾程序明顯違法,本案應爲不受理判決,也請法官傳喚翁茂鍾等人查明事實原委

石木欽委由律師發言指出,監察院第一次彈劾不成立後,由非原提案委員高涌誠提出再審查提案,此再審查提案程序,明顯違反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且有重大瑕疵,故本案彈劾移送程序違背規定,職務法庭應爲不受理判決。

石木欽指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最長時效10年,以監察院彈劾案文送達法院日回溯10年,其行爲追懲時效均已完成,不應彈劾,至於時效問題司法院在他之後的案件,也承認有追懲時效之適用。

他說,法官法在2012年7月6日纔開始施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2012年以前的行爲,應無法官法之適用;這些程序上及適用法律之重大瑕疵,明顯易見,然監察院視若無睹,而全體監察委員無人敢言

另石木欽也表示,監察院僅憑一本筆記本就看圖說故事羅織彈劾事實,他故請求傳喚證人黃泰鋒楊永成、翁茂鍾以查明事實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