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8歲做八大行業無須家長同意? 北市商業處迴應了

圖爲警察臨檢酒店。(新竹市警局提供/王惠慧新竹傳真)

臺北市商業處強調,爲符合《民法》總則修正規定,避免與民法規定牴觸,因此需配合檢討修正。圖爲臺北市政府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臺北市依法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未來年滿18歲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在八大行業伴舞、陪侍,有議員質疑變相鼓勵18歲民衆去酒家伴舞或陪侍;對此臺北市商業處強調,爲符合《民法》總則修正規定,避免與民法規定牴觸,因此需配合檢討修正。

臺北市商業處表示,《民法》修正前,因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爲限制行爲能力人,於選擇工作時,依《民法》立法意旨須由法定代理人輔助其確認,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北市府歷來執行稽查均該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統計2019年至今查獲18至20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從事陪侍、伴舞的案件,計2019年4件、2020年7件,2021年至今尚未有查獲相關違反規定情事。

北市商業處指出,現民法整體評估「滿18歲爲成年人」並自2023年1月1日上路,因應《民法》已修正爲滿18歲爲成年人,其具有完全法律行爲能力,與該自治條例的「...18歲以上未滿20歲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規定牴觸,因此配合民法成年年齡進行該自治條例修法程序,提送市議會審議中,並無降低從事陪侍、伴舞的年齡。

北市商業處強調,爲輔導產業正常發展,降低業者誤觸法規經營業務,未來仍將嚴格執行稽查,促使業者知法守法,以維護商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