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蓋好無法辦演唱會? 北市府迴應了:辦前須提出申請

▲對於大巨蛋恐面連無法演唱會狀況,都發局長黃景茂迴應強調,會在覈發變更建照中「附註」,更於大巨蛋核發使用執照前,要求遠雄須符合第97、127條。(資料照)

圖文/鏡週刊

停工長達5年的大巨蛋案,昨(22)日北市府建管處終於批准建照變更,預計8月就能全面復工。不過北市都發局前局長林洲民曾提醒,大巨蛋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第97、127條,恐怕面臨無法辦演唱會的狀況。都發局長黃景茂赴議會開會被議員追問此事,他強調會在覈發變更建照中「附註」,更於大巨蛋核發使用執照前,要求遠雄須符合第97、127條。黃景茂在受訪時表示,市府有註記,因爲大巨蛋本來是申請體育館,但以後要舉辦集會時候,每次都要提出申請,送臺建中心性能審查

先前林洲民就曾警告,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規定安全梯須達避難層、地面層;第127條規定,觀衆席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7公尺以內。不過大巨蛋觀衆席於地下10.5公尺,且部分安全梯僅達地下2樓,得再經其他樓梯才能到達地面層,因此不符規定,無法舉辦演唱會,除非透過臺建中心的性能式審查排除。

黃景茂今(23)日開會前被臺北市議員簡舒培碰上,當場被追問大巨蛋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97、127條等問題,更被質疑爲何北市府不在覈發建照前,就先要求遠雄送臺建中心進行審查。黃景茂回答強調,因未涉及主要結構的變更,認爲「可以『註記』在使用執照核發以前」,提出符合第97條的事項

黃景茂隨後補充,指第127條「大家沒有任何意見」,因大巨蛋本來申請爲體育館,若要集會、舉辦演唱會等都必須提出申請,交通局也將會逐項審查。不過簡舒培有再追問,北市府是否會要求遠雄要符合第127條,黃景茂肯定表示,第97、127條都有「附註」在變更建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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