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醫檢師公會」 立院三讀可維持現狀不合並
▲根據三讀條文,「醫檢師公會」在各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若無合併意願,主管機關應同意維持現狀。(圖/資料照)
立法院30日晚間挑燈夜戰,三讀通過《醫事檢驗師法第3條修正草案》,原規定「醫事檢驗師公會」依現有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爲限,但此案通過後,在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即可維持現狀繼續經營。
民國99年縣市合併後,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的「醫事檢驗師公會」,依《醫事檢驗師法》第49條規定,應整併爲同級公會,但縣市公會成立已久,各自擁有自由資產及文化,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令斷然要求合併或解散,恐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根據三讀條文,原有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師公會」等組織,在各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成立者,若無合併意願,爲保有原組織會員權益,主管機關應同意其維持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