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財產申報不實挨罰400萬 抗罰訴訟露一絲曙光

林益世因財產申報不實,遭監察院裁罰400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監察院認定未據實申報6300萬元財產,挨罰400萬元,他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敗訴,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廢棄原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抗罰訴訟露出一絲曙光

林益世2010年間擔任國民黨籍立委,陸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啓祥6300萬元賄款,因而遭到判刑。此事曝光後,監察院認爲他故意隱匿新臺幣2000萬元、美金95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財產,摺合新臺幣約6000萬元,依財產申報法處罰鍰400萬元。

林益世提告抗罰,北高行審理後認爲裁罰於法有據,判決駁回,林不服,又再上訴最高行。

最高行認爲,原判決指陳啓祥於2010年4月22日交付美金31萬7500元賄款,林益世於同年6月間交付妻子彭愛佳藏匿於保管箱,認定「故意隱匿財產爲不實之申報」,但林同年12月30日申報財產時,該筆美金早已不在保管箱內,原判決未調查後續金流,逕認林「故意隱匿」,而非單純「申報不實」,即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

此外,監察院製作「林益世收受陳啓祥之款項資金流向一覽表,究竟與刑事判決認定是否相同,原審並未向刑事法院借卷調查,也未曾在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時提示,讓林知悉及有辯論機會,逕認該一覽表爲真實,違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遂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另爲適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