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10張單挨罰150萬提訴訟 Uber抗罰今敗訴

臺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提行政訴訟遭駁回。(圖/翻攝自臺灣Uber司機聯盟FB)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未經覈准經營汽車運輸業,遭臺北市監理所舉發,共開罰10件罰鍰臺幣150萬元以及勒令停業,不過宇博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公路法規定裁罰理由,今駁回原告訴訟,可上訴。

臺北市區監理所發現,宇博藉由網路招募司機,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臺指揮調度自用小客車營運載客,而宇博將乘客信用卡支付之費用,拆帳分配予接受調度之司機,監理所認爲宇博未經覈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以其遭取締之9件載客行爲,各裁處原告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

合議庭指出,遭查獲之汽車之駕駛人,系經由原告得知乘客之資訊,繼而依約定時地載運乘客,並與原告拆分所得車資故系與原告共同以汽車經營乘客運輸而受有報酬,符合公路法第2條第14款汽車運輸業之要件。至於公路總局於去年1月18日至7月4日以同樣理由,作出269件處分,與本案9件無重複處罰。

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宇博經多次處罰仍未停止違法營業,可受責難程度極爲重大,就高雄何男案與宇博共同違反公路法,分別遭裁罰最高額罰鍰15萬元,並勒令停業,經核並無違誤,因此今判處宇博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