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37/有沒有圍標不必法院判?

臺北政府體育處強調臺北小巨蛋招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依職權認定東森巨蛋有沒有其中所定的圍標行爲,不以經法院宣告有罪判決爲前提要件。(圖/Jimmy Yao/flicker)

東森巨蛋是在2010年向臺北地院訴請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賠償,原本的圍標案已在2008年一審判無罪,但法庭攻防間,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則是強調,臺北小巨蛋招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得依職權認定東森巨蛋公司有沒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定「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爲」的圍標行爲,不以經法院宣告有罪判決爲前提要件。

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爲,雖然王令麟、謝寅龍在圍標案中獲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無罪,但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是依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認定的結果,依職權認定東森巨蛋公司遭起訴的圍標行爲,已嚴重影響程序公正性及公衆利益,加上東森巨蛋沒有經臺北市政府事前書面同意即以發行新股方式移轉股權,也沒有依約在開幕前完成設置戶外大型及小型顯示看板等,而這些違約事項無從事前通知改善。因此,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不必通知原告改善,即可終止臺北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關於沒收保證金部分,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爲,依據雙方合約,東森巨蛋應該在2005年12月1日開幕前完成LED看板設置,但東森巨蛋未依限完成,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多次發函催告,東森巨蛋纔在2007年1月12日完成所有LED設置。依雙方合約,2006年6月9日至7月8日共一個月,每天罰違約金20萬元,共600萬元,隔日再到2007年1月11日止共187天,因逾期一個月,應加計懲罰性違約金50%,共要罰2億1百32餘萬元,扣除東森巨蛋已繳20萬元違約金,東森巨蛋還欠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違約金2億7千123萬元,履約保證金1億5千8百萬元全數抵扣後仍不足,東森巨蛋無權要求歸還履約保證金。

此外,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也另提出東森巨蛋兩項違約事項,一是未獲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意,將位於五樓的轉播室改到地下一樓;二是未獲同意即自行招商。但對於這兩項指控,東森巨蛋反駁,因爲五樓轉播室攝影機視線不佳,才改到地下一樓,實屬有其必要性,若因此被臺北市政府解約,市政府已屬權利濫用;至於招商,全都有獲得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意。

對於《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強調依此法及雙方合約,雙方合約已終止,東森巨蛋應將臺北小巨蛋現有的土地建物、戶外廣場及各項設備現狀交給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經營管理,臺北市政府不必再擔負之前的修整責任

至於《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修法,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爲,新法律適用仍繼續存在的事實關係新法實施時,雙方合約仍有效,並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此自治條例也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