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公審未婚妻第三者 遭判3月有期徒刑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處李男有期徒刑3月。(陳彩玲攝)
彰化一名李姓男子不滿未婚妻在外面與他人發生一夜情,憤而解除婚約,並向第三者索賠50萬元,李男見對方並無動靜和迴應,竟將他人個資散佈在社羣媒體,被告上法院,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處李男有期徒刑3月。
判決指出,李男得知未婚妻與其他男人發生關係後,氣得向第三者索賠損失聘金和買土地蓋房子訂金共50萬元。李不滿對方沒有迴應於2019年12月15日登上臉書,公開男子臉部特寫照片、名字、出生月日等個人資料,並在內文提及,「注意此人是愛情騙子,說的比唱的還好聽,最喜歡用交友軟體約炮」等語。
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在臉書社羣發文,但否認有恐嚇、加重誹謗,以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行,他辯稱,自己是氣頭上才說要上網公審,其實是希望對方好好處理,沒有要恐嚇的意思,也沒有真的想要50萬元,並強調「公審」一詞屬於中性,可能爲公開討論、徵求意見。
李男指出,貼文均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因現今社會網路交友軟體氾濫,不乏愛情騙子,公開第三者資料是敦促大衆注意,增進公共利益,不構成加重誹謗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告訴人偵詢時指稱,很害怕李男上網公審,還有要錢,這事件後經常睡不着、覺得有人跟蹤,所以去看精神科等語,並於審理時證稱,被索取50萬元的賠償金,覺得不合理,但也擔心被放在網路上公審,會影響名譽,很怕會身敗名裂,加上自己沒有錢。
法官認爲,李男貼文無法確認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衡諸男女感情生變原因多端,未必起因他人介入所致,縱告訴人從事未有感情基礎性行爲,若兩造系你情我願,他人無從置喙,至於告訴人是否符合「愛情騙子」定義,不能僅憑單方指摘即可論斷。另李男並非公務機關,非法使用告訴人照片且張貼其生日等個人資料,明顯違法。
法院近日審結,將李男依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另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